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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敢在秦朝偷盗东西,那可得掂量掂量后果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上,缮写有秦朝法令,表现出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的特性。其表现的立法思惟和立法手艺之进步,让先人蔚为大观。 统治者订定法令的目标,在云梦秦简中也有明白的纪录。此中有一篇秦国南郡(治今湖北江陵)郡守...
敢在秦朝偷盗东西,那可得掂量掂量后果
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上,缮写有秦朝法令,表现出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的特性。其表现的立法思惟和立法手艺之进步,让先人蔚为大观。
统治者订定法令的目标,在云梦秦简中也有明白的纪录。此中有一篇秦国南郡(治今湖北江陵)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文告。文告公布于秦王赢政二十年(前272年),主如果夸大法令的重要性,请求所属各县、道严厉守法、法令。在其文告中明白指出订定法令的目标,是为了治国安邦。即运用法令的手腕,强行限定和标准人们的言行,严峻惩办危及统治和风险社会次序波动的举动。但要营建一个波动的社会次序,单凭法令的严苛,靠高压式的统治仍是不敷的,还必需使法令具有公平性,以便于人们承受和遵行。
对守法举动的处分,秦律的确极端严峻,以至采纳“连坐”的方法。“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不外在处置详细案件中,更夸大辨别主从、知情与不知情,支持不分长短,刑讯逼供。““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但在云梦秦简的这则律文中,亦能够看出,一旦发作刑事案件,关于负有互保义务的邻里也是要辨别知情与不知情的,并且关于外出而不知情者,不追究其义务。可关于担任邻里治安的仕宦,虽然案发时不在现场,亦要定罪,这明显是对其渎职举动的处分。
秦律对辨别案件中的胁从和协从,也有明白的规则。“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默”。如唆使未成年人作案,处分更严。“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碟”。辨别胁从和协从,有助于断案的公平,使幕后策划者及首恶遭到应有的处罚。
为了波动社会次序,秦律对凶杀、偷盗、打斗等骚动扰攘侵犯社会治安的案件,在量刑和处罚上也是很严苛的。如“口五人盗,减(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黔觉得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黔剔(剿)觉得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黔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薯(迁)之”。又如“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糜(眉),论可(何)殴(也)?当完城旦。
但在处置时又请求严厉辨别长短,分辩差别的性子。此中尤以对偷盗罪的定性和量刑,最具代表性。如“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削(宵)盗,减(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可见,知情与不知情,在定性量刑上,是完整差别的。对知情不报者,肯定定罪;而不知情者,则判无罪。
秦律的长短分明,还反应在秉公法令中。“口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货二甲”。关于在法令中的守法举动,秦律规则严惩不贷。“捕货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关于守法后能自首,或本人看法毛病者,秦律有加重处分的规则。“把其段(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为?自出,以亡论。其得,坐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被捕捉和自首,在量刑上有严厉的区分。又如办理财物的仕宦如呈现账目毛病,有特地的处分规则。“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妥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货官音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货官音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殴(也)。……误自重殴(也),减罪一等”。若系本人查出毛病,可罪减一等。这阐明秦律关于能本人认罪和自查麻烦,与拒不认罪是区分对待的,也是很公平的。
秦律还对告发别人立功作了规则。此中又分告发不实和诬陷两类状况,对告发者的处分也截然差别。“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如告发与根本现实符合,而细节有出人,不予追究义务。即使是告发与现实不符,若告发者不是成心栽赃谗谄,也只作为告发不实。但如是成心栽赃,则判为诬陷。从上述所举的律文中,不难看出秦统治者对刑狱的审理长短常慎重的,并经过法令标准治狱,以使讯狱做到尊重现实,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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