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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楚政权兄终弟及继承制度述论

  与五代十国时期其他政权父死子继的继承方式不同,马楚政权推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制在主观上有维持政权稳定,防止外部势力觊觎的积极意义。但这一制度的长幼原则在推行过程中被破坏。引发了马氏兄弟的长期内争和马楚政权的分裂,加速了它的衰落和灭亡。研究马楚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对深化认识藩镇权力的传承方式,探索马楚政权迅速衰亡的制度原因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马楚政权;继承制度;兄终弟及

  马楚政权是五代十国时期以今湖南地区为主建立的一个地方割据政权,跻身十国之列。与同时期的其他政权相比,马楚政权在王位传承方式上具有十分独特的特点,这就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自周代以来,嫡长子继承制被视为“百王不易之典”而被历代汉民族统治者所沿袭,虽然中间经常出现兄终弟及的继承现象,但那一般是作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变通或补充,没有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长时期推行的制度。马楚政权为什么要舍弃历代帝王奉为圭臬的嫡长子继承制而推行兄终弟及制?其实际推行情况如何?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给马楚政权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学界对这些问题至今尚未有专文论述,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不妥之处,切望方家批评指正。

  一 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确立及其原因

  长兴元年(930)十一月,马殷以遗嘱的方式确立了马楚政权王位传承的兄终弟及制:“遗命诸子,兄弟相继;置剑于祠堂。曰:“违吾命者戮之!”,马殷逝世后,其子马希声、马希范、马希广、马希萼、马希崇兄弟先后接掌楚王之位,尽管在继承的过程中兄弟由长及幼的顺序屡屡被打乱,但王位在兄弟间横向传承的总原则在马楚得到了落实则终马氏政权灭亡没有改变。马殷之所以舍弃父死子继的垂直传承方式而遗命王位传承采用兄终弟及的横向传递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马楚推行兄终弟及继承制是当时社会客观形势的产物,是动荡环境下成年继承的需要。五代十国是在唐末藩镇割据纷争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唐末藩镇割据的扩大和继续。五代十国时期又是各种力量的兼并整合时期,弱小力量在长期混战纷争过程中不断被兼并、整合,进而形成新的较强大的势力。在这样一种你争我夺、混战纷争的环境下,各政权之间及政权内部的斗争十分激烈:“方是时,上之人以惨烈自任,刑戮相高,兵革不休,夷灭构祸,置君犹易吏,变国若传舍。生民膏血涂草野,骸骼暴原隰,君民相视如髦蛮。”要在这样一种政权变换频繁,内争外斗持续不断的严酷环境中求得割据政权的生存,除了维持自身力量的强大,力求“兵强马壮”以防御外部势力的入侵之外,在内则尤其需要维持政权的稳定,防止各种原因导致政局混乱而造成内耗。权力的平稳有效传承是维持政权稳定的关键因素,而权力传承的主要方式是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从制度和法理上杜绝了宗室内部其他成员对最高继承权的争夺,对减少政治继承中的冲突,维持政权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嫡长子继承制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公开舍弃了才德方面的要求,完全根据出身贵贱和年纪长幼这些先定的客观条件来决定继承人选,这就使继承者的人品与能力无法得到保证,由此导致继位者执政无能、昏庸腐朽而招致政权早亡者比比皆是。其次,由于嫡长子继承制遵循纵向的垂直传承原则,且“立子以贵不以长”,因而往往在年轻皇帝逝世后出现绝嗣或年幼不谙事者在名义上执掌政权,实际权力被权臣或外戚掌控,进而产生干权乱政的现象。在“干戈贼乱之世也,礼乐崩坏,三纲五常之道绝,而先王之制度文章扫地而尽于是矣!”的五代十国时期,尽力避免嫡长子继承制下可能出现的无能继承和幼年继承成为各割据政权的头等大事。与嫡长子继承制相比,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虽然同样无法避免无能继承的出现,但古代一妻多妾制通常所带来的兄弟众多和由长及幼的原则为避免幼年继承提供了一定的保证。十国的闽、南汉、南唐都曾推行或试图推行兄终弟及这一继承方式。马殷遗命诸子采取兄弟相继的继承制度无疑正是出于这样一种稳固政权的考虑。

  其次,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与马楚政权内部现实的权力争夺有关。权力之争在马楚内部由来已久,早在马殷确立兄终弟及继承制度之前,马楚内部就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权力之争,这种权力之争集中体现在高郁之死上。马殷入主湖南后,因高郁的竭力辅佐而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马楚政权因此成为南方诸政权中的佼佼者:“楚王殷用都军判官高郁为谋主。国赖以富强。邻国皆疾之。”尽管高郁对马楚政权功勋卓著,却在天成四年(929)被马希声谮以谋反之罪杀害。高郁之死不仅是马氏兄弟对异姓的排挤,更是马氏族属内部争夺的反映,是马殷父子权力之争的体现。高郁是马殷的得力助手,在马楚政权内部握有部分军权,铲除高郁可以获得其掌握的军事权力,增强自身的实力,对争夺继承权具有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马希声多次要求马殷诛杀高郁:“希声屡言于殷,称郁奢僭,且外交邻藩,请诛之。”在马希声的连连催逼之下,马殷不得不罢高郁为行军司马,剥夺了他的军事权力。失去军权的高郁最终被马希声“矫以殷命杀郁于府舍,榜谕中外,诬郁谋叛,并诛其族党。”吗马希声矫命诬杀高郁标志着马殷实际控制马楚的结束,“吾老耄,政非己出,使我勋旧横罹冤酷!”的感叹显露出了马殷对马希声争权的不满,但事实则如胡三省所言:“是时马殷尸居而矣,不复能制其子”。马希声的夺权不仅给马殷以致命的打击,更重要的是从实际上架空了嫡长子马希振的王位继承权,使嫡长子继承制在马楚失去了推行的可能。尽管马殷对此愤懑不已,但也不得不承认马希声操控马楚大权的既成事实,在病笃之际奏请后唐朝廷将己位传给马希声,同时遗令诸子兄弟相继以平息马希声其余兄弟的不满。可以说,马希声实际控制马楚政权的现实以及子夺父权的痛苦经历与隐藏着的兄弟权力争夺促使马殷舍弃嫡长子继承制度,遗命权力传承遵循兄终弟及之法。

  最后,马殷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还直接受到了周边政权的影响。为了在五代乱世中避免嫡长子继承制所隐藏的弊病,马楚周边政权在马殷之前推行兄终弟及继承的事例不少。十国王闽政权的开创者王审知随其兄王潮共治闽地,由于王审知有才,故王潮在乾宁四年(897)临终前舍其子而命王审知继承己位:“潮寝疾,舍其子延兴、延虹、延丰、延休,命审知知军府事。”南汉也有类似的例子,乾化元年(911)三月,“清海、静海节度使兼中书令南平襄王刘隐病亟,表其弟节度副使岩权知留后。丁亥卒,岩袭位。”尽管王闽和南汉后来并没有将兄弟相继作为制度固定下来,但权位在兄弟间横向传承的事实及所产生的良好作用无疑对马殷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产生了影响。

  总之,马楚兄终弟及继承制度是适应五代特殊的历史环境和马楚特定的内部因素的产物,是马殷在客观形势下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观而言,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和推行在五代乱世中具有积极作用,对防止嫡长子继承制经常出现的幼年继承的弊端,维持政权的稳定。防止外部势力的觊觎具有积极意义。

  二 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影响

  严格意义上的兄终弟及继承制度可以细分为两个原则:一是权力在兄弟间横向传承的大原则;二是权力传承由长及幼的小原则。马楚政权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推行情况如何,应该以这个两个原则作为衡量标准。马殷是马楚政权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者,同时也是这一政策的第一个破坏者。马殷嫡长子马希振“长而贤”,“工诗句,躯吟咏”。旧显然不是平庸之辈,与越长而立,“既袭位,日杀五十鸡为膳;居丧无戚容”的马希声相比,无论是在能力还是人品上都高出一筹。但由于马希声之母袁夫人有姿色,深得马殷宠爱,爱屋及乌,马希声也因之得宠,其地位因此高于居长的马希振。天成二年(927)八月马殷开国时的人事安排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子希振武顺军节度使,次子希声判内外诸军事。”㈣嫡长子马希振被遣至朗州充任武顺节度使,扼守潭州的北大门,次子马希声却留守潭州,控制着潭州的军政大权,在地位和实际权力上远高于马希振。天成四年(929),马殷因病无法处理繁杂的事务,遂将主要权力交给马希声:“楚王殷命其子武安节度副使、判长沙府希声知政事,总录内外诸军事,自是国政先历希声,乃闻于殷。”在辞世前一个月,马殷又奏请后唐王朝将己位传马希声:“楚王殷寝疾,遣使诣阙,请传位于其子希声。”显而易见,马殷在制定兄终弟及继承制度前已经在事实上将居长的马希振排除在继承人之列,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由长及幼原则一开始就隐藏着遭到破坏的因素。

  马殷死后,实际掌握马楚军政大权的马希声并没有遵从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长幼原则将王位让给马希振,而是凭借掌握的权力迅速夺取了继承权:“殷初薨,长子希振次当嗣立,时希声以先为副使,方握权,私遣其大将欧宏练矫父命请立为帅,(历史论文 www.lishirenzhi.com)乃自称留后。”虽然马希声名义上是矫父命而取代马希振的,但马希声实际掌握马楚军政大权的事实使马希振不可能有反抗的条件和可能。尽管有兄弟相继的遗命。有悬剑于祠堂的见证,有违吾命者戮之的训示,马希振对其弟马希声的矫命自立却毫无反抗能力。相反,为了免遭马希声的迫害,马希振只得“弃官为道士,居于家”彻底摆脱政治斗争的漩涡才得以善终。很明显,马殷在制定兄终弟及这一政策前的安排和马希声、马希振兄弟间的权力分配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兄弟相继的长幼继承原则。尽管马殷之后的第一次政权交接因马希声的强大和马希振的谦让而勉强得以顺利进行,但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长幼原则却遭到实质性破坏,这对马楚权力的传承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马氏兄弟的内争和马氏政权的灭亡。

  马希声在位不足两年而亡,继位的是与之同日而生的马希范。这一任权力的交接没有出现混乱。兄终弟及继承制得到了彻底施行。这是因为马希范早就与马希声争夺过继承权,在实际继承之前已掌握了相当权力,本人也颇有才能,又是继马希声之后的法理继承者,故而在马希声逝世后顺理成章地继承了统治权。这是马氏政权历史上唯一的完全遵循兄终弟及继承原则的权力交接。

  马希范继位之后,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长幼原则被再次打乱。按照兄弟长幼相继的原则,马希范之后应该由马希萼继位,马希萼之后才是马希广。依马楚权力传承的惯例,即将继位的后任统治者一般在潭州任武安军副职,享有一定的处理军府事务的权力。照此而言,在潭州充当马希范副手的应该是马希萼而非马希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马希范偏爱其同母弟马希广,由此导致了马希广与马希萼权力和地位的倒置,使得马希广凌驾于马希萼之上。史言马希广“性谨顺,希范爱之”,因而高居武安节度副使、天策府都尉、领镇南节度使等职,掌握着“判内外诸司事”的权力。本应居中的马希萼却被马希范任命为武平节度使,挂职知永州事,掌管朗州军政。从两人的权力和地位可以看出,实际掌握马楚军政大权的马希广已经对马希萼的继承地位构成了逼迫之势。这一局面的形成是马希范一手造成的,和其父马殷提高马希声的地位压制马希振势力的做法如出一辙,以致造成居次者掌握实际权力,形成对兄长的逼迫之势,兄弟相继继承制度的长幼原则因之隐藏着被再次打乱的危险。

  与马希声和马希振时期的情况不同,尽管马希广得到了马希范的支持,却未能如马希声一样完全掌握马楚政局,这既与马希广的个人能力不足有关,同时也与马希萼的抗争有关。马希萼吸取当年马希振被马殷派至朗州任永顺节度使最终失去继承权的教训,在朗州积极筹备力量准备与马希广争夺。尽管马希萼因为马希范的居中控制而忍让不发,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与马希广对立的势力集团,兄弟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并在马希范死后迅速爆发。

  天福十二年(947)五月,马希范薨,马希广与马希萼之间的权位之争迅速展开。尽管当时马希广已经控制了马楚的军政大权,但马希萼对此早有准备,并且占据法理上的主动权。正是由于两人各有优势,马楚内部也随之分为两派,对继承人的选用产生了激烈分歧:“都指挥使张少敌、都押牙袁友恭,以武平节度使知永州事希萼,于希范诸弟为最长。请立之;长直都指挥使刘彦瑶、天策府学士李弘皋、邓懿文、小门使杨涤皆欲立希广。张少敌曰:‘永州齿长而性刚,必不为都尉之下明矣。必立都尉,当思长策以制永州,使帖然不动则可;不然,社稷危矣。’彦瑶等不从。天策府学士拓跋恒曰:‘三十五郎虽判军府之政,然三十郎居长,请遣使以礼让之;不然,必起争端。’彦瑶等皆曰:‘今日军政在手,天与不取,使他人得之,异日吾辈安所自容乎!’”诚然,就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马希广军政大权在握,事实上继承了马希范之位,但从法理而言,朗州的马希萼才是真正合法的继承者。由于得到了内牙军和天策府主流派的支持,同时又因“懦弱,不能自决”等原因,马希广最终被刘彦瑶等假称马希范之遗命越长取代马希萼继承了统治权,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长幼原则被再次打乱。

  马希广的越长继立遭到了马希萼的强烈反对,他随即开始了长达三年的对继承权的武力争夺。乾祐三年(950)。两者之间的争夺进入最后阶段,十一月,马希萼命其子马光赞留守朗州。自称顺天王,悉发朗州之兵进攻潭州。十二月,马希萼攻陷潭州,“自称天策上将军,武安、武平、静江、宁远等军节度使,楚王。”马希广被赐死,马楚军政大权落人马希萼之手,马楚政权也因马希萼兄弟的长期内争和随之而来的政变走向灭亡。

  广顺元年(951)九月,马希崇发动政变囚禁马希萼,夺得了统治权:“戊寅。希萼宴将吏。徐威等不预,希崇亦辞疾不至。威等使人先驱踶啮马十余入府,自帅其徒执斧斤、白梃。声言絷马,奄至座上,纵横击人,颠踣满地。希萼踰垣走。威等执囚之;执谢彦颐,自顶及踵剉之。立希崇为武安留后。纵兵大掠。幽希萼于衡山县。”政变后的马楚政权陷入了潭州、衡山多政权并立纷争的状态。南唐中主李瑕趁此机会于广顺元年(951)十月命边镐、刘仁赡率兵攻楚。马希崇无法抵挡南唐的强势进攻,不得不主动请降。十一月。潭州的马希崇和衡山的马希萼先后率族入朝南唐,马氏政权在湖南的统治宣告结束。

  结语

  总之,在马楚政权实际推行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过程中,兄弟间横向传承的大原则得到了自始至终的贯彻,自马殷之后直至马氏政权灭亡,马楚的最高统治权始终在马殷诸子之间传递,马希声、马希范、马希广、马希萼、马希崇先后继承统治权,期间没有发生过垂直传承的继承方式。但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长幼相继原则自马殷创立这一制度之初就已经在事实上被破坏,除了马希声和马希范之间的传承遵循了长幼原则之外,其余各任楚王的传承都没有遵守这一原则。因而,马楚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推行是部分的,不彻底的。长幼原则被破坏直接导致了马氏兄弟的长期内争和马楚政权的分裂,加速了马楚政权的衰落和灭亡。

 

  对马楚兄终弟及继承制度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马楚政权从雄踞南方诸国的前列到迅速衰落灭亡的原因,还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安史之乱以来割据藩镇权力传承制度的认识。自安史之乱以来,割据藩镇的权力传承基本采用父死子继的方式进行(父死子继又遵循嫡长子继承原则),这在河朔割据藩镇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河北三镇,相承各置副大使,以嫡长为之,父没则代领军务。”在父死子继因各种原因无法实行时,则辅之以兄终弟及。尽管唐末五代时期割据藩镇中兄弟相继的事例不少,但都是作为个案存在,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系统、稳定的与父死子继并行的继承制度。马楚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确立之后,兄弟相继在马楚政权内部不再是偶尔为之的权力传承方式,而成为了一种固定的具有相当约束力的继承制度。尽管兄终弟及继承制度在马楚政权内部推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尽管长幼原则未能得到贯彻,但广义上的兄弟相继原则作为制度在马楚得到了确立和实施,马希声、马希范、马希广、马希萼、马希崇兄弟先后执掌马楚权力,尽管这种兄弟间的权力传承参杂着武力争夺,兵变威胁等因素,但权力在兄弟间横向传承的基本原则得到了遵循。马楚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确立之后,藩镇的权力传承方式形成了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两套体系。但是,兄终弟及继承制度是与五代十国时期混乱纷争局面相适应的产物,是实力有限的割据藩镇为实现成年继承,维持政权稳定所采取的权宜之计。与嫡长子继承制相比,兄终弟及继承制在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因而一旦推行这一制度的客观环境得以改善,兄终弟及制就必然让位于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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