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钱财,“移花接木”勾取逃军,害民害人,最终还是将自己给害了 贪图钱财,“移花接木”勾取逃军,害民害人,最终还是将自己给害了>>就在当年“红太阳”出升的地方临淮县有个逃军叫陈宝仔的,因为实在不想再当兵了,就将家中所有的钱财都拿出来贿赂当地专门负责勾补军士的凤阳府临淮县衙里的官吏。几乎与此同时,河南嵩县知县牛承、县丞毋亨、主簿李显名、典史赵谷安等在接受了逃军赵成的钱财后,也导演了一出“移花接木”勾取逃军的把戏。
洪武皇帝钦定《逆臣录》――清查“蓝党”运动一直持续到洪武末年 洪武皇帝钦定《逆臣录》——清查“蓝党”运动一直持续到洪武末年>>到了洪武二十六年九月,大规模杀人杀了七个月的十分大度地下诏,宣布大规模清除蓝党运动结束:“蓝贼为乱,谋泄,族诛者15000人;自今胡党、蓝党概赦不问”。但实际上运动并没有结束,从方志的记载来看,直到洪武末年大明地方上还在进行清查“蓝党”分子。洪武十三年正月粉碎“胡党”、废除丞相制时洪武帝再次这样说道:“朕膺天命,君主华夷”,云云。
蓝玉案之“蓝党”大狱到底冤不冤? >>那么蓝玉周围及其相关的人如何被扯上“蓝党”的?而所谓的“蓝党”大狱到底冤不冤?>>◎酷刑下蓝玉的儿子、哥哥、侄儿及家中下人都说蓝大将军要谋反,但就不见其有实质性的行动,怪否?>>案件审理到这里,似乎有了眉目,矛头指向的是蓝党核心成员蓝荣之子即蓝玉的侄儿蓝田。蓝荣说弟弟蓝玉让他去叫蓝田准备接应,蓝田口供也证实了他父亲的口供。
蓝玉主要犯了什么错?不断“犯错误”的蓝大将军 并告诫蓝玉“率德改行”。更为严重的是,蓝玉还碰了“高压线”,居然不按大明军中规矩,私自提拔军中将士,对犯了错的军士也私自进行刑罚处置,在军士脸上黥刺。御史依法问罪,蓝玉不仅不责备自己儿子,反而拿了“家伙”捶打驱逐御史。随即下令对蓝玉等功臣家非法获取的盐引进行了没收。
推行教化与法治相结合――宽严相济 ◎推行教化与法治相结合——宽严相济>>在大明帝国法制建设中的礼法结合思想还有一个体现,就是推行教化与法治相结合。在这个方面,朱元璋最大的“贡献”就是利用乡社里间社会力量建立“第一审级机构”。这种“巧妙”的礼法结合方式治理乡村,固然能为中国社会基层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安定,但其最大的后患是“息讼”成风,人们应有的权力得不到主张和保护。长期以来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与此存在着极大的关系。
“明刑慎罚”――弄清案情,区别君子与小人 ◎“明刑慎罚”——弄清案情,区别君子与小人>>推行礼法结合的法制思想体现在第二方面,那就是“明刑慎罚”。用朱元璋的话来讲,叫“明刑慎罚”,就是用刑首先须弄明白事情曲直是非,将原委给弄清楚,处罚起来要慎重。朱元璋将有了过失的人分为两种,即君子与小人,典型的中国式的人才观,不是好人就是坏蛋,因而处理结果也各不相同。鉴于这样的认知,朱元璋还真铆足了劲区别小人与君子,在“明”与“慎”上均下了工夫。
大明法制建设:《律令》《大明律》与《大诰》 >>大明法制建设:《律令》《大明律》与《大诰》之诞生洪武四年六月的一天,朱元璋与吏部尚书詹同在南京明皇宫的奉天门谈论帝王为治之道时,詹同建议,不妨以唐虞三代为效法的榜样,奉行德礼为治国之本。从明朝初年的法制建设来看,大明帝国的法律主要是由这么三大块组成:第一块就是《律令》;第二块是《大明律》;第三块就是《大诰》。
明朝“公务员”生活住房配套化、标准化――样板房、“官邸制” “公务员”生活住房配套化、标准化——样板房、“官邸制”>>大明“公务员”生活住房实行配套化究竟始于何年?其终极目标就是要将大明帝国的每个岗位的“公务员”都锤炼成绝不松懈又永不生锈的标准化“螺丝钉”,以此来保障绝对君主专制主义大一统帝国的长治久安。
明朝“公务员”公款吃喝容易吗? 除此之外,一律禁止,这三个节日公款吃喝的费用原则上由朝廷下拨支付。>>从《授职到任须知》《责任条例》到《六部职掌》《诸司职掌》,从规范“公务员”公款吃喝、规范地方“公务员”朝觐费用补贴、到从严管理官吏8小时以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