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具体内容_起名大全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具体内容_起名大全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