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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如何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全部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二、产品生产企业如何申请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1、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2、《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产品的配方、工艺流程、企业标准;5、生产企业的卫生规范制订说明;6、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7、技术 ... 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签定的技术 ... 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8、委托加工的,应提交双方的加工协议及受委托方的食品卫生许可证;9、产品的标签及说明书;10、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三、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要求
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必须严格遵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进行,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内容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四、关于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的规定
以获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转入我境内生产的,在产品原料(若以动植物为原料,其物(品)种和产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卫生部备案后,可以继续沿用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组织生产。但产品说明书、标签中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必须作相应修改。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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