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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大日本帝国...及中华民国国民...希望两国互相尊重其本来的特质,在以道义为基础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合作,以确立东亚的永久和平,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全世界的和平。在必须维持共同治安的期间内,有关日本国军队的驻扎地区以及其他事项,两国另行协议决定之。

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 (一九四O年十一月三十日) 大日本帝国 ... 及中华民国国民 ... 希望两国互相尊重其本来的特质,在以道义为基础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合作,以确立东亚的永久和平,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全世界的和平。 为此订立规定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协定如下,第一条 两国 ... 为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的关系,应互相尊重 ... 及领土,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讲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两国 ... 相约,互相消除政治、外交、教育、宣传、贸易等各方面足以破坏两国间友谊的措施及原因,并在将来亦应加以杜绝。 第二条 两国 ... 关于文化的融合、创造及发展,应紧密协力。 第三条 两国 ... 相约,对于足以危害两国安宁及福利的一切共产主义的破坏活动,共同负防卫之责。 两国 ... 为完成前项目的起见,应各在其领域内,铲除共产分子及其组织,并对防共有关的情报、宣传等,紧密配合。 日本国为实行两国共同防共起见,在必要期间内,根据两国另行协议决定,驻扎必要的军队于蒙疆及华北的一定地区。 第四条 两国 ... 相约,派遣于中华民国的日本国军依据另项规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对共同的治安维持予以紧密协作。 在必须维持共同治安的期间内,有关日本国军队的驻扎地区以及其他事项,两国另行协议决定之。 以上内容由(历史认知网)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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