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那些事儿》之朱允、朱棣篇 甚至说朱元璋屡次要改遗嘱,临死前要传位给朱棣,是被太子矫诏阻止的。不可否认的是,朱元璋和朱棣的性格和做事...是很相像的,但这并不能成为朱元璋想要传位给朱棣的证据。>>我们之前说过,朱元璋制定了《大明律》,并规定了五种刑罚,分别是笞、杖、徒、流、死。为什么它比《大明律》还重要呢?>>所谓《大诰》是朱元璋采集一万多个罪犯的案例,将其犯罪过程、处罚方式编写成册,广泛散发。
嘉定三代村官逼迫同村老实人为害民弓兵……最终落得个枭令示众 蒲辛四家有些财产,但可能算不上大户,不过他人很精明。老实人周祥二看到蒲家三代村官哪敢不给呀。这下可激怒了洪武皇帝,他当即下令将蒲辛四父子三人“枭令示众”,并“籍没其家”。>>就在机关算尽的嘉定奸民蒲辛四父子三人被“枭令示众”之际,同县乡民沈显二等人也在利用全国兴起“尽逮积年害民官吏”运动的“有利时机”,导演了一出出的人间丑剧。
大明法制建设:《律令》《大明律》与《大诰》 >>大明法制建设:《律令》《大明律》与《大诰》之诞生洪武四年六月的一天,朱元璋与吏部尚书詹同在南京明皇宫的奉天门谈论帝王为治之道时,詹同建议,不妨以唐虞三代为效法的榜样,奉行德礼为治国之本。从明朝初年的法制建设来看,大明帝国的法律主要是由这么三大块组成:第一块就是《律令》;第二块是《大明律》;第三块就是《大诰》。
洪武帝对害民逸夫惰民惩治 >>松江捉拿害民衙吏案中案——清除社会逸夫惰民运动的“导火索”洪武十九年,正当大明全国性的清除“积年害民官吏”运动如火如荼开展之际,松江送来了一批害民胥吏,当时朱元璋命令都察院审理该案。由此看来,很有必要对全国范围内各级衙门中已经发现的存在“容留罢闲”和藏污纳垢问题发出严厉警告和实施坚决清理,铲除逸夫惰民混迹于官府衙门的生存土壤。
尽逮积年害民官吏全面清除政界“垃圾”――洪武十八年~洪武二十年(1385~1387) 尽逮积年害民官吏全面清除政界“垃圾”——洪武十八年~洪武二十年>>洪武时期尽逮积年害民官吏运动至今为止从来没人专门研究和论述过,明史专家吴晗先生在《传》中一笔带过,陈梧桐先生在他的专著中也是如此处理。>>第三,从高皇帝的这段“最高指示”意思来看,“逮积年民害官吏”或“逮积年害民官吏”在洪武十八年仅仅进入运动的阶段性总结。
朱元璋惩贪 是否是史上最严厉的? 朱元璋惩贪 是否是史上最严厉的? 朱元璋其人,原名朱重八,出生于元末乱世,家境贫苦,为免被饿死的命运,先入庙,后投军,成为了反抗暴元军队中的一名士卒,后更名为朱元璋,璋是玉做的一种尖锐利器,其意思就是“诛元璋”,即寓意着自己是诛灭元朝的利器。最终,其成为了一位草根出身...
洪武时期大明军中的“西门庆、潘金莲杀人案” 军中贪腐之事一旦案发,害军害民者一般都被处以远边或极边充军,几乎很少被杀头。在这《三编》中朱元璋对以前捉拿“积年害民官吏”运动做了阶段性的总结。该总结首先立足于《大诰》给全国臣民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将害民者分为巨恶、中恶和小恶。
明代学习洪武皇帝“语录”的 ... ――全国性的普法运动 学习洪武皇帝“语录”的...——全国性的普法运动>>的普法工作一向是有声有色,大明即将开国之际搞了《律令直解》,就是将法律条文直白地解释出来。即使是以“宽平”著称于世的《唐律》也将以“反逆”为首的“十恶”之罪列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在对“反逆罪犯”的株连范围上,《大明律》也明显重于《唐律》。这就大大地扩大了对“反逆罪”的惩处范围。
《大诰》系列――凌驾于《大明律》之上的皇帝钦定“案例法” >《大诰》系列——凌驾于《大明律》之上的皇帝钦定“案例法”>>在中国历史上类似于这样奇特的皇帝还真找不出第二个来,除了我们上面讲的这些以外,朱元璋还是一个极为重视以“法”治国的皇帝。这四本《大诰》所包含的内容都是发生在洪武年间的官民犯法事情以及严惩官民贪污罪犯的“峻令”。
溧阳官衙里竟有这么一对活宝官吏:合用一个情妇,还坑民害民 自从内心有了这么个变化,天天望眼欲穿的小美眉很快就成了潘富的女人。两个男人合用一个女人,这是多丑的事!而从最终结果来说,600年前溧阳县令李皋和他的下属潘富合用一情妇远没有那省委副书记大人与央企董事长共同“开发美女资源”所产生的恶劣影响那么大,因为前者中那个被共同开发的美女并不参与经济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