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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洪武皇帝“语录”的 ... ——全国性的普法运动> >   的普法工作一向是有声有色,大明即将开国之际搞了《律令直解》,就是将法律条文直白地解释出来。不过,这还是小儿科。现在朱元璋要搞的普法工作,就是首先将自己钦定的《大诰》系列颁行天下。但最后他又觉得这样做还不够,于是再次下令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三书“皆颁[州县]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就是说将《大诰》颁发落实到各地方州、县的学校里,以此作为学校考试选拔人才的依据,就连乡间私塾里也要配置老师讲授《大诰》。有这样多读书人在读《大诰》,朱元璋就想那些不识字的老百姓也就有机会学习《大诰》啦。你不识字,你边上的“先生”有的是,他们可全都读过的,而且是必读的、精读的而不是泛读。过了段时间朱元璋觉得自己做的普法工作还是不够好,于是在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又下令,对民间百姓子弟能背诵《大诰》的要好好地进行赏赐,甚至还规定:谁要是犯了罪,只要家中藏有《大诰》的,可以罪减一等。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刑罚共分笞、杖、徙、流、死五等。打个比方,张三犯了死罪,但在最终判决执行时,法官们要到张三家去看看家里有没有《大诰》,要是有了,就该改判为流罪,以此类推;要是没有,那只能到阎王那里去报到了。> >   朱元璋通过这样的特殊手段进行“普法”,果然起到了奇效。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日,“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并赐钞遣还”。也就是说洪武三十年五月的己卯那一天来到南京汇报学习朱元璋《大诰》精神心得的师生达到了近20万人,整个南京成为学习的海洋了,全国掀起了学习《大诰》的 ... 。> >   有人描述了当时学习皇帝“语录”的景况:“天语谆谆祸福灵,风飞雷厉鬼神惊,挂书(指《大诰》,笔者注)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千里长江万斛船,飞刍挽粟上青天,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 >   《律令直解》、法律通俗化、反复修订《大明律》、不断推出特殊案例法《大诰》系列、号召全国人民学习《大诰》、推广普法教育……说到底,朱元璋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贯彻一个中心宗旨,那就是强化君主专制主义。> >   大明法制建设的宗旨——强化君主专制主义朱元璋开创大明帝国以后,采取许多奇特的措施与国策,加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这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管理和思想文化方面,而且深刻地反映在大明的法制建设当中。从此以后,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 法系、印度法系)中的中华法系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君主专制主义强化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空前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者的处罚> >   早年的朱元璋身处中国社会的最底层,乘着元末天下大乱之势,投身于红巾军造反者行列。造反者,用我们现代人的习惯语言来讲,就是起义者。但在古时候那就是“反逆”,这儿的“反”,指的是“谋反”,即图谋推翻国家政权;“逆”指的是“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君主国家的宗庙山陵和宫阙——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专制君主之居所和顶级权力之中枢的象征。由于专制君主制底下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家国不分,所以说,所谓的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和宫阙,也就是图谋推翻君主制的政权统治。而君主专制统治又是中国传统社会统治的最为核心和关键之所在。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反逆”之核心所在就是要推翻现行的专制君主统治,其直接危及了国家的君主专制统治与至高无上的皇权,触犯了纲常名教和贵贱尊卑秩序。> >   对此,中国历代的统治者都会不遗余力或者说是穷凶极恶地将“反逆”这类的行为定性为“十恶不赦”中的“十恶”之首,不仅在传统中国人的心理上定论为无以复加的罪恶,而且还在刑法中处以最为惨无人道的刑罚。即使是以“宽平”著称于世的《唐律》也将以“反逆”为首的“十恶”之罪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唐律疏义》中就这么说:“五刑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为“宽平”的《唐律疏义》所切齿痛恨的“十恶”是“常赦所不原”之大罪,因此一旦有人触犯了或被人告发说是触犯了,“犯者”不是被处死,就是被处以刑罚很重的流刑,且不管你是平头百姓,还是享有特权的皇亲国戚和达官贵人,一旦被“认定”犯有“十恶”大罪,那么你既不能用钱用物来赎,也不得向皇帝“请议”来免除处罚。而在“十恶”当中,尤其以“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之罪最为严重,处罚也最为残酷。> >   如果我们再换位到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当年走投无路的朱元璋参加了元末农民大起义,这本身就触犯了“十恶”大罪之“首”罪,一旦被元朝统治者逮住,就要被满门抄斩。但历史却是朱元璋胜了,那么,作为曾经的“反逆”者(即起义者),当他登上 ... 的权力顶峰时,能否像对待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政策性”倾斜那样,对“反逆”者也来个法律上的“宽平”或照顾呢?> >   事实恰恰相反,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开创大明法制时,大大地加重和扩大了对造反者——谋反、谋大逆的处罚和株连范围。我们不妨以中国传统社会中素有“宽平”著称的《唐律》与洪武时期制定完成的《大明律》作一对比,就不难发现:> >   (1)《大明律》扩大了“反逆罪”惩处的范围,加重处罚力度> >   《唐律》中规定,凡犯有“反逆罪”,罪犯不分首从,都要被处以最高刑——斩刑,罪犯的父亲与年满16岁以上的儿子,都要被处以绞刑,15岁以下的及母亲、女儿、妻子、小妾、祖父、孙子、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及笃疾、废疾(残废)者,可不处死。但在《大明律》中却是这样的规定:凡犯有“反逆罪”的,不仅犯罪者不分首从,都要被凌迟处死,而且他的亲族中凡是年满16岁以上的男子,如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也不论笃疾、废疾都要处斩,就连异姓同居者,如外祖父、丈人、女婿、奴仆等也要同处斩刑。> >   不仅在量刑上而且在刑罚的力度上,《大明律》明显要重于《唐律》。《唐律》对“反逆罪犯”处斩,而《大明律》却处以最最残酷的凌迟,即人们常说的千刀万剐;《唐律》对“反逆罪犯”直系亲属仅是罪犯的父亲和罪犯的儿子处以绞刑,而《大明律》则对其处以斩刑;绞刑和斩刑虽都为死刑,但古代中国人对于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相当明确的,那时的人们很迷信,斩刑的刑量要远远高于绞刑,因为斩刑使得人犯身首异处,而绞刑毕竟使人犯保留了一具完尸。所以说这是两种不同等的死刑。而在对“反逆罪犯”的株连范围上,《大明律》也明显重于《唐律》。唐律仅对“反逆罪犯”的上一代——父亲和下一代——儿子(年满16岁)才处死;而《大明律》不仅要对“反逆罪犯”的所有直系亲属中的男性(16岁以上),而且连异姓亲属甚至包括奴仆在内,都要处以斩刑。这就大大地扩大了对“反逆罪”的惩处范围。> >   (2)《大明律》不分情节轻重,只要是犯有“反逆罪”,一律处以斩刑> >   中国传统法制“经典”——《唐律》中对犯有“反逆罪”作了情节上的区别,因而其处罚也有所不同,如“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即犯罪者的言辞不足以煽动人们,个人威望也不够来率领大家起来造反;而《唐律》规定:只对犯罪者本人处以斩刑,而他的父亲和儿子都可以不处死,祖父、孙子等更不在牵连的范围内;如果“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者”,即说犯罪者嘴里说要造反,但心里却没有真实的谋反计划与措施,那么依照《唐律》规定:只对犯罪者本人处流刑2 000里的处罚。> >   但到了明初朱元璋制定《大明律》时却作出这样的规定:不问情节之轻重,只要是犯有“反逆罪”,一律处斩刑。而且《大明律》还这样规定:“凡是遇到‘谋反’、‘谋大逆’的罪犯,‘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官,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   可见《大明律》不仅重重处罚“反逆罪”的已然状态,而且还加大力度处罚“反逆罪”的未然状态和知情不告者,这一方面反映出明清君主专制统治的刚性与脆弱性;另一方面使得以后的中国人生活在极端君主专制的恐怖时代。> >   那时往往出现一案突发,数族株连灭绝,乡里为墟;或稍有不慎,立即招来杀身大祸或灭顶之灾。洪武十三年爆发了所谓的“胡惟庸谋反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其“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当然,有人可能认为这个还不能算数,因为胡惟庸直接参与了相权与皇权之间的争夺,为此朱元璋特别恼火,最终才深究不已,算不上典型案例。> >   那我们不妨再来看看朱元璋末年对待一起普通的“谋反案”是如何处置的吧。洪武后期,四川平茶洞长官杨抵纲死了,他的嫡子杨再隆、杨再兴、杨再德三人相继代理老爸的职务,但没多久又一一先后去世。这时,杨再兴、杨再德的儿子正贤、玄坛保等还小,杨抵纲的第四子(庶子)杨再胜代理起平茶洞长官之职,因为是庶子,一旦亡父杨抵纲嫡孙长大了,就得要把洞长官之职“归还”给杨正贤等人。这可是杨再胜最不乐意做的事。为此,他活动活动心眼,忽然眼睛一亮,计上心头,逼嫂子单氏即杨正贤的母亲为自己的小妾,这样自己就可以孩子叔叔、“亚父”的名义当上平茶洞长。虽然事情进展得十分顺利,但杨再胜还没有满足,因为自己算计了半天,侄儿杨正贤等正逐渐长大,自己还得让位,这叫什么事?于是他就开始密谋,准备杀害杨正贤及另一个洞长杨通保。可人算不如天算,自己还没行动,消息走漏,机灵的杨正贤小小年纪冒着生命危险,不远万里赶赴京师南京,向洪武皇帝告御状,揭露叔叔的不轨之谋,且还指控叔叔杨再胜与景川侯一起谋反。听到谋反两个字,朱元璋毫不犹豫地下令:立即逮捕杨再胜。匆匆审理后,族诛了杨氏家族,而杨正贤因为洪武皇帝的特赦而未被追究,事后还承继了父祖的平茶洞长官之位。> >   ◎“参与”了“永王谋反”,却没有被杀,究竟为何?> >   我们再来看看的一起谋反案是如何处置的。著名大诗人李白曾与唐肃宗的弟弟永王李之间有着密切的往来,后来永王在江陵发动了“谋逆”叛乱,不久兵败被杀。唐朝官方从永王府邸处不仅查出了李白写给永王的颂扬诗,甚至还发现了永王拟定的给李白的官职文书。按照《唐律》规定,李白便可定为永王叛乱的从犯,当然也可不定为“协助”谋反,因为毕竟李白没有直接参与到永王叛乱当中。但从事后李白的命运来看,他是被按照“谋逆”从犯之罪行而遭受了处罚——流放,这就是说,当时并没有完全按照《唐律》中“凡犯‘反逆罪’之罪犯不分首从皆处斩”的规定进行责罚。这其中有个重要的因素,案发后李白遇到了等“贵人”的“营救”。有人帮着说话,这果然不假,但唐朝法律相对比较“宽平”,那才是根本,不像明朝那样对于任何形式的所谓侵犯专制皇权的“谋逆”案件深究不赦。> >   《大诰》中增设“诽谤法”等,加重对亵慢和触犯皇权尊严的言行之处罚> >   中国传统社会早期秦汉时代,曾有过“诽谤之法”,即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或发表一些对现实的不满,就要被定罪处罚。但自西上台废除之后,中国历代法律大典中似乎再也没有设立这项令人窒息的律条,可到了朱元璋时代,在《御制大诰》中却再次设立了“诽谤之法”,并以此进行了残酷的追究。> >   江宁知县高炳“以《唐律》作流言以示人”,“妄出谤言”,“获罪而身亡家破”。用今天话来说,江宁的县长高炳跟人谈起《唐律》的宽平,对严酷的洪武政治颇有微词,就此却招来了杀身毁家之大祸。> >   福建沙县罗辅等13人因事被处以断手指的酷刑后,失去了劳动能力,经常聚在一起闲聊。有一天有人这样说:“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们)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就这么一句话,被人告发了。朱元璋下令,将这13人逮到南京当殿审问,最终将其“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 >   浙江金华府县官张惟一等看到洪武皇帝派遣的钦差舍人来到当地,可能是自己心虚,怕有把柄被钦差逮住,就偷偷叫手下人给钦差送去银两钞币和高档衣服等。没想到这位钦差大人不仅拒收钱物,反而还要将那送礼人捉拿起来。这可急坏了县官张惟一,也不知是谁给他出了个馊主意:在钦差离开金华地界时,派出皂隶王讨孙等冒充街头恶棍,追赶钦差,将其暴打一通。没想到就此闯下大祸,案件很快就查清,皂隶王讨孙等被断手,县官张惟一也被处以重刑。> >   有个叫沈仪的人假冒千户官,伪造了皇帝的御宝文书,打着皇差的旗号想到苏州府属各县去诈取一番。按照当时的规制,凡是有公差来,都要核对和填写相关的勘合,即所谓的“关防”,相当于后世的公文证明;但苏州知府张亨和知事姚旭两位官老爷都粗心,根本没有认真辨认沈仪等4人手中文书的真伪,就以类似于“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给了下属诸县,要求各地认真接待沈仪等人,协助办好皇差。碰巧巡按御史雷升和百户戴能看出了其中的破绽,并迅速地羁押沈仪等人,然后再将案情上报给了皇帝朱元璋。朱元璋闻讯相当恼怒,最后下令:“假千户沈仪并伴当4名,人各凌迟处死,(苏州)知府、知事枭令”,罪名为张亨、姚旭“视朕命如寻常,以关防为无事”。> >   以打击亵渎和触犯皇权尊严为核心的明代“诽谤之法”到了永乐篡位之后更加猖獗,明仁宗上台后才下令停止。> >   增设“奸党”罪,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   鉴于历代王朝臣下结党营私,削弱皇权,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朱元璋在大明帝国建立之初就开始了防范。他不仅在政治制度上废除中书省、丞相制,营造绝对君主专制底下的权力制衡的政治生态环境,构建地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且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国家文官武将的人事权专属皇帝。“若大臣专擅选用(官员)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亦斩;凡大臣不得滥设官职,不得擅自录用下官属吏,违者,从严处置;守御官军镇抚以上官职有缺,“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如果下官有司私设职位,任用社会上的“二流子”催租逼粮,祸害百姓的,那将被凌迟处死。> >   洪武十九年三月颁行的《大诰续编》中就有这样的规定:“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甚至连地方官府擅自派遣下属离职办差,朱皇帝也要以“乱政”罪名将其处斩:“十二布政司(未将云南计算在内)及诸司去处仓场、库务、巡检、闸坝等官,各有职掌,暂时不可离者。前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官,往往动经差使仓场、库务、湖池、闸坝、巡检等司官员离职办事。罪得乱政之条,合该身首异处。前事已往。今后敢有如此者,比此罪而昭示之,其各官擅承行者如之。”> >   总之,凡是大明臣子都得无条件地绝对服从朝廷的命令、服从皇帝的意旨。对此,《大明律》还专门规定:在朝官员接到皇帝调令和差遣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不行或缓行,也不能擅离职守,就连新迁任职都不得无故延期,否则均以重罪论处。任何国家大事都要奏请皇帝裁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 >   法制史学家薛允升对此曾这么评述道:从职官犯罪处置角度来讲,唐律多重于明律;而上述该律则明显为明律重于唐律,皇帝“总系猜防臣下,不使稍有专擅之意”。> >   薛允升的评述无疑点到了要害,为了不使大臣稍有专擅之意,更为了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洪武开国时,大明法律中特别增设了前所未有的“奸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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