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

杂徭

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39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租庸调建中元年颁布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宣宗时杂徭已是泛称,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租庸调

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为庸。差科簿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为两税法所代替。

唐代「 ”救时内相”两税法的时弊与法弊

虽然深为德宗所倚重,有「”救时内相”之称的陆贽,依然无法逃脱遭贬谪的命运。因为德宗被谗言所影响,陆贽一路被贬至忠州。对于陆贽而言,这正巧是当年刘晏贬死之处。他或许会这样想着:皇上这是另有深意,抑或只是历史的巧合?唐德宗李适两税法获得了短暂的成功,使得好大喜功的德宗强硬了起来,却也引起了近十年的征战。至此,先前两税法的基础已是消耗殆尽,「”天下户口三耗其二”。朝廷重新发布了两税的原则,却已经在实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