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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39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租庸调建中元年颁布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宣宗时杂徭已是泛称,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杂徭(汉语拼音:Zayao),中国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种劳役,杂徭一名始见于北魏,唐代与租庸调并列为赋役正项。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徭的称夫;正役只由丁男(21~59岁)承担,杂徭则除丁男外还征发中男(16~20岁)。这种劳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时临时征发,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参 ... 、县的司户佐实际主管。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39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据户部式规定:正丁充夫,40日免役,70日并免租,100日以上的课役具免。中男充夫,满40日以上,免户内地租,无它税,免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
租庸调建中元年(780)颁布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宪宗时徭役作为百姓的普遍义务而重新肯定下来。由于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户征发。宣宗时杂徭已是泛称,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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