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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導讀:記得在2015年5月31日,在央視播出的《百家講壇》中,開講前有這樣一段解說:「”楊貴妃一生沒有生育......但她有一養子,那就是安祿山。”其實不僅僅是楊貴妃一人,在古代很多人在無兒子延續「”香火”的情況下,都會收養養子,養子以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為目的,此外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養老,為了能老有所養,收個養子,也不失為一個上策,因此隨着歷史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制度,那就是養子制度。而
導讀:記得在2015年5月31日,在央視播出的《百家講壇》中,開講前有這樣一段解說:「 ”楊貴妃一生沒有生育......但她有一養子,那就是安祿山。”其實不僅僅是楊貴妃一人,在古代很多人在無兒子延續「 ”香火”的情況下,都會收養養子,養子以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為目的,此外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養老,為了能老有所養,收個養子,也不失為一個上策,因此隨着歷史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制度,那就是養子制度。
而日本,作為我們的海上鄰國,它的制度和文化方面都受到中國古代文明的廣泛影響,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需要,日本文明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他們本土的民族特色,其中養子制度的發展就與我國存在一定的差異,所以本期話題,我們看看中日養子制度的差異性表現在哪些方面,同時它反映了中日家族觀念的不同,以至於影響了現在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
安祿山劇照
我國古代養子制度
在古代,當某個家庭缺乏了男性繼承人的時候,便需要收養一個子嗣來繼承家業,但姓氏必須隨這個家庭,而且這個子嗣原則上會首先在父親的一邊尋找養子,並按照血緣親疏由近及遠的順序選擇,首先以親兄弟的兒子,也就是親侄子為先,其次才會在族侄中進行選擇,而這種養子的選擇,就比如我們熟知著名的政治家諸葛亮,他的長子諸葛喬,便是他的哥哥諸葛瑾的次子。
「 ”初,亮未有子,求喬為嗣,瑾啟孫權遣喬來西,亮以喬為己嫡子,故易其字焉”——陳壽《三國志》
在古人看來,沒有兒子,會沒有人養老送終,更重要的是會使血脈斷絕,但是它也不是可以隨便選擇養子的,而隨着儒家思想在中國統治地位的確立,由此形成了「 ”異性不養”原則,並得到了法律化。
比如《唐律·戶婚》中規定:「 ”養異性男者,徙一年;與者,笞(chī)五十。”在古人看來,異姓男子終究是外族,是沒有血緣關系的,而這里的「 ”異姓”並不包含相互之間存在血緣關系的異姓,甚至於有類似舅舅領養外甥作為子嗣存在的現象,比如三國中的東吳將領朱然,他本姓為施,他的舅舅由於沒有子嗣,於是便向孫策請求領養朱然為子嗣,至此便完成了領養的過程,我們由此可見在古代要想領養養子,除了有法律規定以外,還要向統治階級進行匯報批准,它是有一套完善的領養程序的。
朱然
日本古代養子制度
既然古人領養的主要目的在於延續「 ”香火”,也就是傳宗接代,那么作為傳承我國文化的日本,它的收養目的卻完全與中國不同,它更多是為了完成「 ”家業”的延續,因此收養養子是古代日本人用來防止家業崩壞的重要措施,比如織田信長在攻占神戶城時,受到神戶氏的抵抗,最後不得不以第三子織田信孝為神戶城主養子的條件,才成功占領,但是他的兒子織田信孝也改名為神戶信孝,傳承的家族也改為神戶家族。
因此在日本人看來,收養養子的基本功能是為了家族傳承,但是更多了是為了「 ”家業”的延續,因此可以接受「 ”異姓養子”,所以即便提出異姓不養,但事實上也不會得到真正的實行。
起初,日本的「 ”異姓不養”原則與《唐律·戶婚》中的規定是一樣的,但是從律令時代開始卻有了新的變化,比如《養老律令·戶令》中規定:「 ”無子嗣者,可聽、養四等以上親於昭穆合者”。意思是沒有子嗣的人,可以領養與自己差四等輩分相當的人過繼當養子,而上述所說的神戶城主收養織田信長的第三子,他作為一種政治工具而存在,類似情況往往被用於各家族的合縱連橫,而在日本進入幕府時代以後,「 ”使尚武競爭,多養他人子以固黨羽”的風氣逐漸興起,一方面,在無子的情況下,以養子繼承家業在武家社會形成了通例,更有以弟弟或者孫子作養子的情況,另一方面,一些武士集團的首領、把家臣或者跟隨者的孩子收為義子,雙方結成干親關系,將主從關系模擬為父子關系,以此作為擴大和鞏固勢力的重要手段,甚至隨着歷史的發展,婿養子的做法也流行起來,可見日本收養養子不僅僅是為了彌補血緣關系的缺陷,更多的是以政治目的或者家業的延續為根本目的,不一定無子嗣的情況下才收養,有兒子照樣可以收養養子,這點與中國的養子制度不同,那么在古代,中日養子制度的差異性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織田信孝照
中日古代養子制度的差異
既然在中日古代都存在養子制度這種現象,那么他們是不是存在差異呢?答案是有的,他們的差異性主要體現在領養方式不同、輩分意識不同、收養表現方式不同。
一,領養形式不同:中國領養形式單一,日本領養形式多樣
在中國,沒有那么多的領養形式,養子一般是從小領養,它的目的只是為了延續「 ”香火”,也不可能出現婿養子,女婿與養子同時出現在一個人身上,因此在中國古代,收養的養子必須跟自己同宗同姓,即遵守「 ”異姓不養”原則,而婚姻上又規定必須是異姓,即「 ”同姓不婚”原則,但是在日本,養子的領養形式是多樣的,其中「 ”婿養子”就與中國不同,他們是可以讓養子與女婿的身份同時出現的,此外在日本人臨終前,可以以與自己相差15歲以上的弟弟作為養子,還可以以年齡大於自己作為「 ”年長養子”,其實在日本,最多的還是婿養子,在他兒時就進門做養子,到了適婚年齡後就成為婿養子被培養,直到有能力繼承家業,所以綜上所述我們看到,中日在領養形式上的不同。
二,輩分意識不同:中國輩分意識嚴格,日本輩分意識淡薄
我們知道,中國受傳統儒家思想影響,嚴格執行輩分排序,父子、兄弟、祖孫等都按照血緣關系劃分,一代一輩分,不會因為任何情況而改變,而在日本,兄弟變父子、祖孫變父子這種混亂現象很常見,甚至在法律中規定,只要相差15歲以上就可以行父子之道,所以這就造成日本的輩分意識淡薄,與中國截然不同。
三,收養的表現方式不同:中國為同姓收養且隱秘,日本異姓收養且公開
在古代《唐律疏議》中規定:「 ”諸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首先強調的是同宗,其次是「 ”昭穆”,昭穆便是采用過繼的方式,在同宗中由近親依次到遠親,取輩分差不多的人,若養子為異姓,是法律所不容的,其次在古代如果真的「 ”無後”,是會被人恥笑的,因此養子的收養表現方式為隱秘,而對於日本而言,它的戶令規定上面我們已經講述,就是把中國的同宗改為四等,這樣在中國「 ”異姓不養”的原則在日本就合法了,是否同姓已然不重要,因此得到了社會的認可,於是日本人收養養子便可以公開,而作為養子的一方,離開親生父母,做別人家的孩子,姓別人家的姓,以別人家的祖先為自己的祖先,同時繼承別人家的家業,為別人家傳宗接代,這並不可恥,所以這也是與中國養子制度中最大的不同。
唐律疏議
結語:中日古代養子制度的差異性反映出中日家族觀念的不同
比如影響了現在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
我國古人收養養子的目的,是用來傳宗接代,防止血緣斷絕,血緣是家族存在的前提,因此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收養養子成了一種補救措施,而日本人收養養子的目的,是為了家業的繼承和家族的繁榮,他們重視家業更甚於血緣,因此這些差異性反映出中日家族觀念的不同。
中國的家族是由家庭成員、家業和家姓三部分組成,家庭的紐帶是血緣,依靠的是父子關系,而家業表現在父親去世後,家庭財產由兒子平均分配,但是日本的家族組成雖與我國相同,但是他的家庭成員卻不一定有血緣關系,而家庭成員中即使有了兒子,如果兒子不能完成家族的榮耀,便可以驅逐家門,由養子繼承,所以說中國家族觀念的核心是家族血緣關系,而日本家族觀念的核心是家業的傳承,因此這種觀念的不同,也影響了兩個國家的社會結構,比如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
首先日本的家族企業是一個大家庭,董事長是這個家庭的家長,所有員工都是家庭成員,董事長像對待養子一樣對待員工,一切都是為了這個企業的榮耀,而反觀現在中國很多的家族企業,董事長依舊是這個家庭的家長,但是組織人員卻大多是這個家族的成員,處於外圍的員工,總有種外人的感覺,於是很多人,一旦有更好的機會,便會脫離這個企業,當然這兩種企業形式都有利有弊,不能一概而論,只是中日的家族觀念不同,影響了企業的經營管理。
文 | 結
參考文獻:《三國志》——陳壽
《唐律疏議譯注》——曹漫之
《從古代養子制度看中日「 ”家”觀念的差異》——楊磊
《淺析日本養子制度》——王茜
《武士社會的養子》——鐮田浩
《養子制度的目的》——玉城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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