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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文物法与古玩市场广大古玩(文物)市场的开办者与古玩经销商盼望已久的新的文物保护法终于出台了。由于文物作为商品的特殊性,文物鉴定已经成为影响与左右文物市场发展的关键行为。为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出台文物市场法给古玩(文物)市场一个合法的地位。在调整立法思路的同时,急需出台《文物市场法》以规范蓬勃发展的文物市场。
新文物法与古玩市场
广大古玩(文物)市场的开办者与古玩经销商盼望已久的新的文物保护法终于出台了。较之原法,新法在涉及古玩(文物)市场方面确有一些实质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承认了拍卖企业设立的合法性。从1992年北京古玩城举办第一次露天拍卖会,到北京成立第一家文物拍卖企业——北京翰海拍卖公司,再到目前全国存在近千家拍卖企业的实际情况看,拍卖企业早已成为我国文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法允许设立文物拍卖企业,不仅是对已经存在多年的文物拍卖企业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也是对新法颁布之前我国文物行政管理一直奉行的“统一经营”做法在法律意义上的突破。
二是承认了拍卖行为的合法性。拍卖行为的核心内容是价格确定的市场化。以往文物行政管理所奉行的“统一定价”的管理模式,由于文物市场尤其是拍卖行为的出现早已实质性地被突破,这次新法对拍卖行业的认可,实质上是对文物价格确定市场化的认可。
三是限定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对完善文物市场管理迈出的可喜一步。拍卖行为的出现为文物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文物商店直接经营拍卖公司却在促进文物市场发展的同时,又显露出了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与其他商品领域相类似的诸多弊病。新法中第五十三条关于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拍卖,第五十四条关于拍卖企业不能从事购销的法律规定,将有利于净化文物市场环境,有助于文物市场的正常发展。
我们在欢呼新文物法在古玩(文物)市场管理方面的上述三点突破时,也不能不看到这些突破的个别性和局部性。从总体上分析,新文物法在反映文物市场的发展交际方面还有一些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仍然没有承认古玩(文物)市场与个人古玩经销商的合法地位。
从1989年全国诞生第一家古玩城——北京古玩城,到1996年第一届北京中国古玩艺术品博览会召开——30多家文物商店与个人古玩经销商的汇合,再到新法出台前文物市场中各类所有制的古玩经销商早已融合交易的实际,我们不能不承认,个人经营古玩的出现对我国文物市场的发展所起的巨大推动力与影响程度。新法对这一实际状况所采取的仍然是不承认的态度,及对古玩(文物)市场与个人经销商的回避政策,实际上反映了立法者在修改原法过程中的矛盾心理。新法在公民可以通过的合法获得文物的渠道里排除了当前大量与普遍存在的古玩(文物)市场及在市场里必然存在的个人古玩经销商。当前文物市场的发展实际是,多数公民都是古玩(文物)市场里买东西,而不是在文物商店与拍卖活动中买东西。在文物商店与拍卖企业中买东西的,只是人数少得可怜的有钱的收藏家、大经销商。由于新法没有承认古玩(文物)市场及个人古玩经销商,没有承认公民从古玩(文物)市场与个人古玩经销商处购买与获得文物的合法性,新文物法要实现其规范文物市场经营行为的最终目的时,仍会感到力不从心。
(2)没有涉及文物商店的体制改革问题。
依照新法规定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拍卖,不得设立拍卖公司,但这些只是对文物商店新出现的非正常经营行为的限定。新法对文物商店原有的经营性质、经营目的没有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实际作出符合市场经营规律的约定,尤其是没有注意到文物商店体制上的缺陷与管理上的漏洞,事实上这已经成为我国国有文物流失的重要环节。如果请专业评估人员认真地、客观地统计一下,收藏在各地国有文物商店里的文物,尤其是“文革”期间收存的文物,现在还留有多少百分点,以低价或变相低价,赠送或变相赠送,报损或变相报损等形式流失的文物到底有多少?恐怕很多相关的管理人员都会大吃一惊。我亲耳听过这样一个故事:某文物商店的销售人员,诅咒即将退休的经理是守财奴,希望他早点退休。原因很简单:他不退休,守着这堆精品谁也不敢卖。我们难道不能从中悟出造成国有文物商店文物流失的某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吗?不改变文物商店现有体制,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
(3)没有涉及对文物鉴定行为的规范。
由于文物作为商品的特殊性,文物鉴定已经成为影响与左右文物市场发展的关键行为。由于市场的出现,文物鉴定功能由原来的一种,即行政管理功能,演化为两种,增加了商业咨询功能。由于这两种鉴定功能集于鉴定人员一身,就为个别文物鉴定人员 ... 、 ... 创造了机会。例如:与经营者勾结以假充真上拍卖会,与走私者勾结说真为假混出海关等等。
以上实例说明,文物行政人员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常鉴定行为,已经对文物市场管理混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如上所述,新法虽然在涉及文物市场与管理方面有所突破、有所进步。但作为规范文物市场的主要法规来看,其对文物市场的管理方面还有许多遗憾之处,要真正收到有效规范文物市场的效果还会显得力不从心。
我们不得不看到这样的事实。文物界惊呼文物市场混乱已经十几年。但是文物市场混乱的原因恰恰是文物市场管理方面的混乱,造成文物市场管理上混乱的原因是由于文物市场管理法规的长期滞后。要彻底解决文物市场管理上的混乱状况,应在适当时机对新文物保护法作进一步调整,或出台新的法规以对现有的文物保护法进行补充。为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出台文物市场法给古玩(文物)市场一个合法的地位。
这里有个调整立法思路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基本法几十年来一直是《文物保护法》,它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由于文物市场的出现,文物行政管理内容已经超出了《文物保护法》所规范的范围,已经不是《文物保护法》一个法律所能包括的了。从目前文物市场的实际出发,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认识:即,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不是惟一的工作,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行政管理法规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但不是惟一的法规。笔者认为:调整立法思路首先要制订《文物行政管理法》,以此全方位地规范和调整文物行政管理行为,在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再制订若干分类法规,如《文物保护法》《文物利用法》《文物市场法》《文物鉴定法》等等。
在调整立法思路的同时,急需出台《文物市场法》以规范蓬勃发展的文物市场。文物市场法应承认古玩(文物)市场的存在,承认古玩(文物)市场里个人古玩经销商的存在。用法律的手段将古玩(文物)市场及个人古玩经销商纳入文物行政管理的范围。
(2)加快文物商店的改制步伐。
在允许古玩(文物)市场存在,允许个人古玩经销商存在的同时,为创造文物经营的正常环境,应该加快文物商店的改制步伐。让国有文物商店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脱钩,进行企业化改制,以避免国有文物的继续流失,增强文物行政管理的力度,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文物商店的改制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把收购文物展品的职能还给博物馆自身,由博物馆使用国家拔款自行选择收购文物展品;二是不能把不能进入市场的国有文物商店的库存文物从文物商店划出来交给国有博物馆保藏;三是把可以进入市场的国有文物商店的库存商品用公开公正的 ... 评估作价,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四是将国有文物商店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推向市场。
(3)出台《文物鉴定法》,调整文物鉴定体制
通过制订文物鉴定法规,把文物鉴定的两种功能(即行政管理功能与商业咨询功能)分离。商业咨询功能由类似会计事务所的合伙制文物中介企业实施,行政管理功能仍由国家文物鉴定 ... 会实施。鉴定 ... 会应吸收部分文物中介事务所的人员参加,促使文物鉴定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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