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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为此,他在前述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缓”刑名的设想。这样,在中央内部,就很快形成了设立“死缓”的刑名的统一意见,并于1951年5月上旬做出决定。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决定又具体规定了判处“死缓”的比例。这次会议上确定了“死缓”刑名,并形成《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 ... ,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 ... 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 ... 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 ... 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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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大陆展开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在捕人 ... 人问题上, ... 特别对 ... 人持慎重态度,他考虑到:要提出 ... 人要控制数字、掌握界限的问题。
他于1951年4月30日在一则批语中明确写道:“ ... 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在农村, ... 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况者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须得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
... 还考虑到,光是提出 ... 人不能太多,要控制 ... 人数字,还是不够,必须提出具体的政策界限。在这些具体政策界限中, ... 准确地抓到了一个关键点是:怎样从有可 ... 之罪的人中分离出一部分不 ... 之人的问题。为此,他在前述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缓”刑名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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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写道:“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 ... 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 ... ,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 ... ,第三步可改判 ... 。……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而后要怎样办都可以。”
... 自己也感到,提出这一设想,事关重大,不能马上做出决定,因此他提出:这个问题可以在5月10日召开的公安会议上讨论,并做出决定。他还向下边提出:对这个设想,“你们有何意见,可告你们那里来京开会的公安人员带来,或打电报来”。
在全国公安会议召开前, ... 把他关于设立“死缓”刑名的设想,在中央 ... 会议上提了出来。中央 ... 讨论时,大家都同意 ... 的这一设想。这样,在中央内部,就很快形成了设立“死缓”的刑名的统一意见,并于1951年5月上旬做出决定。1951年5月8日, ... 代中央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 ... 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决定又具体规定了判处“死缓”的比例。这个比例,在应 ... 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二列为可判 ... 者,而把十分之八九列为可判“死缓”的比例。
中央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确定了“死缓”刑名,并形成《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这个决议,是经过 ... 逐字逐句修改并批准发出的。
这样, ... 关于设立“死缓”刑名问题,实际上就确定下来了。后来,这一刑名一直被中国法律所沿用。(来源:中国 ... 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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