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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洪武五年九月起,朱元璋就开始注意,将杂犯死罪的罪犯免死,“发临濠输作”。而几乎与此同时,朱元璋还注意到从劳教干部中重新选拔官员、委任官职。当然这不是无原则、无条件的,即从那些劳改中“已历艰苦,必能改过”的官吏群内,挑选“其年及四十之上,材堪任用者复用之;年未及者仍留屯田;若年四十以下,原犯公罪及已经宥免者亦复录用”。由此可见,大明律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与影响了。
◎从劳改犯中选官,听说过吗?> > 在推行教化与法治相结合的过程中的另一个“杰作”那就是劳教罪犯,实行宽猛相济。从洪武五年九月起,朱元璋就开始注意,将杂犯死罪的罪犯免死,“发临濠输作”。这样,一方面建设了自己的家乡凤阳,另一方面使得罪犯受刑相对减轻,劳改了罪犯。而几乎与此同时,朱元璋还注意到从劳教干部中重新选拔官员、委任官职。当然这不是无原则、无条件的,即从那些劳改中“已历艰苦,必能改过”的官吏群内,挑选“其年及四十之上,材堪任用者复用之;年未及者仍留屯田;若年四十以下,原犯公罪及已经宥免者亦复录用”。这样就给了劳改干部一丝希望,让更多的罪犯好好改造。朱元璋实在是“聪明绝顶”,既维护了法制,将人们改造成驯服的顺民奴臣,又能起到教化人们的作用,真是!> > 总之,朱元璋的礼法结合、明刑慎罚、宽严相济和执法原情等法治措施,对推动大明帝国初年的政治安定、社会经济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造就了明初祥和、富庶的繁荣局面。> > 以朱元璋的极端君主专制主义强化和着重确立和落实“司法公正”和礼法结合为基本精神而建立起来的大明法制,加强了大一统帝国的中央集权,完善了司法监察制度,整顿了吏治,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有力地促进了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文化教育的发展,为大明帝国近300年的历史奠定了牢固的基石。> > 不仅如此,以《大明律》为代表的法制文明在中国法制的发展史上占据独特的地位。它上承唐宋,下启清朝,甚至影响到中国以外的东亚和东南亚各国的法制文明。朝鲜太祖李成桂时编定的《经国大典》《续大典》和《大典续录》中的《刑典》和《刑法大全》之主要内容直接取自《大明律》;越南阮世祖时修订的《嘉隆皇越律例》、宪祖阮福时的《钦定大南会典事例》也有许多法律内容搬用了中国的《大明律》条文;日本直到明治时制定的《新律纲领》《改定律例》还有部分地参用明律的条文。由此可见,大明律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与影响了。> >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朱元璋在制定和建设大明法制时,虽然着重确立和落实“司法公正”和礼法结合的这两个基本精神,但这一切都是服务于极度强化的君主专制主义这个中心。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权力的失衡就会导致法制秩序的紊乱。明代君主专制主义的恶性膨胀所造成的权力的滥用本身就是明代法制破坏的元凶,重刑主义的泛滥、特务机构的干扰、皇权的异化者宦官对法制秩序的践踏,这一切随着大明朝历史的演进而逐步地摧毁了明初大明法制建设的所有努力与贡献。这是人治的必然,也是专制的必然。不过这些都是后话。> > 其实,无论是《大明律》还是《大诰》,无论是法定刑还是法外刑,无论是执法原情还是礼法结合……如果从大明帝国治理臣民的形式角度来讲,这些都属于明的一手;为了保障自己的江山社稷稳如磐石、万古长存,朱元璋还绞尽脑汁使用暗的一手,即建立与完善秘密警察——锦衣卫制度,以此强化绝对君主专制主义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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