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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民国全图地理领土范围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并未列明何为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但在1953年重新将蒙古地方作为中华民国领土。宪法规定领土历次中华民国所制定宪法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国土及其区划以法律不得变更之。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中华民国全图 地理 领土范围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并未列明何为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但在1953年重新将蒙古地方作为中华民国领土。若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积为1141万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二大国(仅次于俄罗斯);若依1947年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则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三大国;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包括台湾省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和中洲岛,总陆地面积36189.5平方公里。 宪法规定领土 历次中华民国所制定宪法(包括宪法草案)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 ... 。” 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 ... 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以上内容由(历史认知网)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本文标签:地理民国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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