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课

资课在唐初还没有形成制度。资课按照色役者的身份和色役的种类而定其数额。据开元二十四年俸料钱制度,文武职事官俸料钱中资课所占的比例是,六品以上官占50%到60%以上,九品官至七品官占20%到40%以上。见于记载的有手力资课、杂职课和工价资课,都是支出项目。但是原来以资课钱支付的官员手力钱、工匠的工资,仍须由国家支付,这笔支出本来出于资课,所以称为某项资课。

两税法

两税法的实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均田制破坏的必然结果。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短期内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并且把征税原则由按人丁转为按贫富,扩大了征税面,也对无土地少资产的农民有好处。两税法的实行在赋税制度史上有重要的意义,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宋承唐制,两税仍是基本的税项。

迴造

迴造,中国唐开元前后征纳赋税时以不同实物折纳的一种制度。开元四年,停义仓变造。至二十一年,因关中粮食不足,乃用裴耀卿为相,次年为江淮以南迴造使,广运江淮义仓变造米。同时还规定,江南诸州租并迴造纳布。唐初以来,实行于江淮一带的变造制度,进一步在关中和河南、河北推广。

丁中

丁中,古代课税,征徭役,迴造以年龄分为黄﹑小﹑中﹑丁﹑老五类。丁中为其中主要两类。

杂户

杂户,北魏至唐代户口的一种。其身分低于普通百姓,高于奴婢。《晋书·姚泓载记》:“尚书姚白瓜徙四军杂户入长安。”《旧唐书·职官志二》:“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蕃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民,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

括户

括户,中国古代通过检查户口,将隐漏不报和逃亡人口搜括出来,遣送还乡或就地入籍。于是武则天遣十道使括天下逃户。杂户唐代最大的一次括户是玄宗开元九年至十二年由宇文融主持的。为了增加封建国家的财赋收入,扩大徭役、兵役的来源,开元九年宇文融建议检查色役伪滥,搜括逃户。并再次任命宇文融兼充劝农使,负责检括逃户和籍外田。开元天宝年间,曾以括出客户置县,足见各地客户数量之多。

经界法

经界法,中国南宋清查核实土地占有状况的措施。绍兴十二年,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上言经界不正十害,建议实行经界法。遂设立经界所,从平江府开始,逐渐推广至两浙,再推广至诸路。每户置簿,逐一标明田产的田形地段,亩步四至,以及得产缘由,赴县印押,永充凭证;遇有典卖交易,须各持砧基簿和契书对行批凿。经界法旨在保证官府赋税收入,不可能真正“均平赋税”,以后时行时废,终因官吏豪绅的反对,未能贯彻下去。

厢坊制

厢坊制,中国宋代城市的区划制度。唐代的城市制度是坊市制,居民区坊与商业区市是分开的,四周都筑有围墙,坊、市门按时启闭。10世纪末、11世纪初,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城市制度厢坊制代替了原先的坊市制。这种基层厢代替了坊,成为附郭县直属的基层政权,经界法每个基层厢下属有若干个坊。从此,附郭县只治理郊区,厢统治城内市区直属于州府,这种城乡分治的制度后来推及全部城市。厢坊制成为城市的一种新的行政区划制度。

榷场

榷场,中国辽、宋、西夏、金政权各在接界地点设置的互市市场。辽夏间则有在辽境的振武军榷场。榷场贸易受官方严格控制。榷场领辖于所在地区的监司及州军长吏,又另设专官,稽查货物,征收商税。宋金榷场制度,小商人10人结保,每次携一半货物到对方榷场交易。榷场商税是官府一笔不小的财政收入。各政权对榷场交易的商品种类也有严格规定。虽然当时民间走私贸易十分活跃,榷场贸易仍是不同政权各地区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途径。

支移

赋税输纳有固定的地点、仓库;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支移始行于河北、河东和陕西等路,以便充实边境军储。有些地区的支移,则是一州一县的“递趱”。起初,税户因路远物重,多携现钱至支移所在籴粮米输纳,沿途税务要根据携带现钱多少征收过税。元祐初,陕西斗输脚钱18文;至崇宁中,一向不支移的京西路,所输脚钱每斗竟至56文,几乎相当于元丰年间所输正税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