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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主刑辅,礼制合一”的法治思惟劈头于西汉中期,最初,它只是儒家思惟战胜黄老思惟的副产物。此外,春秋决狱的发生也标记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礼制合一”的司法思惟的根基形成。所以,春秋决狱不光是汉朝司法儒家化的标记,也是整个中国古代司法儒家化的标记性事件之一。
但事实上,我国古代的法治思惟却并不是一起头就强调德治。“德主刑辅,礼制合一”的法治思惟劈头于西汉中期,最初,它只是儒家思惟战胜黄老思惟的副产物。
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增强中央集权,但这个政策的履行却也统一了汉朝的思惟,维护了国度的不乱
众所周知,汉朝立国之初就以黄老学说为官方学说,从汉高祖到汉武帝,历经六位统治者,存续时间长达百年,可谓大汉第一显学了。然则,在汉武帝时期,跟着儒家学士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主张,整个汉朝思惟界发生了规模空前的大厘革。
汉武帝抛却黄老学说而推崇儒家学说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
在汉武帝即位之初,固然名义上是大汉的皇帝,但国度大权一向都把握在窦太背工里。汉武帝不是没有想过夺权,他也曾任用儒生董仲舒、王臧、赵绾等人,试图经由思惟改造确立本身的威信,以达到夺权的目的。
不外这么大的政治运动天然瞒不外窦太后,对比历经文景两朝的窦太后,汉武帝的政治手段无疑是稚嫩的,很快就被窦太后剪除羽翼,不得不选择冬眠。
后世对于窦太后粗鲁干政的做法其实颇有微词,但站在白叟家的角度看,方才即位的汉武帝无疑是个不知天高地厚的愣头青,上来就要改变老祖宗传承下来,由她丈夫和儿子辛劳维持的黄老学说,她怎么或者无动于衷。
并且汉武帝所重用的亲信王臧、赵绾等人又多劣迹斑斑,让如许的人掌管她丈夫和儿子辛劳经营的山河,怎么能让人宁神。
然则不管怎么说,窦太后此举给年青年头的汉武帝留下了极其糟糕的印象,连同窦太后所推崇的黄老学说也被他所厌弃。比及窦太后一死,不止是窦氏集体被清理,连带着扎根汉朝近百年的黄老学说也被连根拔起。
除此以外,黄老学说被抛却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它的焦点概念基本晦气于中央集权。在西汉前期,诸侯王割据的问题尤为凸起。汉高祖年间有外姓诸侯王兵变,华文帝年间有济北王刘兴居和淮南王刘长之乱,汉景帝时期更是有赫赫有名的七国之乱。
固然这些诸侯王兵变最终都被平定,然则从这么多的事例就能够看出,西汉前期,中央与处所诸侯王之间的对立已经到了一种极其尖利的田地。汉武帝即位之初,这种对立依然存在。只不外方才履历七国之乱,诸侯王方面收敛了好多。
然则,这个时候依然还存在着如梁王刘武和淮南王刘安一样有能力摇动中央统治的诸侯王。正所谓“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平生都在络续集权的汉武帝天然不会容忍这些壮大诸侯的存在。所以,汉武帝亲政之后,优等大事就是怎么解决这些割据一方的诸侯王。
而就是在这种情形下,首倡无为的黄老学说就显得很碍事了。因为黄老学说首倡中央不该该过多过问处所的事务,应该让其自由成长。
坦率地说,这一套用于恢复经济的确很有效,在新朝初立之时是很好的政策。但如果将这个思惟一以贯之,不做改变,那就是国之将亡了。因为在中国古代的封建轨制之下,一个朝代要想长治久安就必需要履行中央集权,不然就会演酿成下一个春秋战国。
恰是基于此,汉武帝才下定决心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不光仅只是因为儒家思惟的内涵有利于皇权的独大。更是因为汉武帝深刻地领略,中央集权不止是集中权力,更要统一思惟,文化等各方各面。
二,汉朝司法在很大水平上都继续秦朝的法制系统,但汉朝和秦朝之间存在伟大的不同,所以这种司法轨制迟早是要改变的
汉朝司法的儒家化是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前提的,但在此之前,汉朝的司法几乎是完全照搬了秦朝的司法,以至于史学界一向有“汉承秦制”的说法。然而我们知道,秦法酷烈,主张黄老学说的汉朝却一向适用严重的秦法,这正本就不协调。
早在华文帝时期,就显现了反映司法严酷的经典事例,缇萦救父。
华文帝时期,因太仓令淳于意被人弹劾受贿,有司判处其肉刑。肉刑是自周朝时期就撒布下来的严峻科罚,意在经由在罪人脸上刺字,砍掉罪人手脚或其他器官的体式来熬煎羞辱罪人,以达到责罚罪人的田地。
不外因为这个科罚十分残暴,所以一样都用于巨猾大恶之人。直到秦朝之时,为了彻底贯彻法家思惟,肉刑逐渐起头前导。汉朝初立之时,为了尽快确立国度法制,又大量参照秦朝司法系统,好多法条几乎都是不加甄别,直接适用。这就才导致了受贿情节竟然要处以肉刑。
得知本身被判处肉刑,淳于意万念俱灰,又恰逢妻女在旁忧愁不止,心烦意乱之下不禁训斥道“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这句话深深震动了年幼的缇萦。缇萦当即决意伴同父亲入长安申诉。
达到长安后,缇萦直接上书华文帝。首先陈述了父亲在任时代的作为和风评,否认了其父受贿的指控。再次痛陈肉刑之弊,认为肉刑惩罚太重,后患无限。最后再透露甘愿以身代罚,只求能免除父亲的科罚。
华文帝知道此事后,大为感伤。对群臣说道“《诗》曰:恺弟正人,民之怙恃。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怙恃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于是,肉刑由此废止。
而在此之前,华文帝也曾废掉过连坐法等残暴的司法,华文帝的勾当固然没有推进汉朝司法的儒家化,但他的勾当和其用意却为儒家引用、借鉴,最终鞭策了汉朝司法的儒家化。而对于汉朝的司法而言,儒家化恰是其走出秦法镣铐,调节社会体系和司法轨制矛盾的良方妙药。
三,汉朝司法儒家化的标记是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之后,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礼制合一”的传统司法思惟根基形成
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惟占有主流今后,儒生董仲舒等人首倡的以《春秋》之中表达的思惟来裁判案件的司法改造运动。它算得上是汉朝最大规模的司法改造活动,而且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深刻地影响着中法律律史的历程。
春秋决狱最进步的处所在于他引入了犯罪念头这一判断尺度,董仲舒在他的《春秋决事比》中就具体记载了五个犯罪念头影响科罚剖断的案例,对罪犯的念头判断与响应的科罚调换做了具体的描述和解说。
在此之前,中国古代的司法都倾向于法家“人道本恶”的理念,看待罪犯一贯“论迹岂论心”,单方面地正视罪犯的犯罪情节而轻忽其犯罪念头,以至于轻罪重罚现象时有发生。这不光是对司法权势的无视,也让加重了底层公民和官府之间的矛盾。
春秋决狱今后,跟着犯罪念头的引入,大量罪过能够用过错、不知情等景遇减轻,底层公民和官府之间的矛盾获得缓解。既维护了司法公平严明的权势性,也缓和了社会矛盾,对整个汉朝的社会不乱起到了弗成估量的感化。
此外,春秋决狱的发生也标记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礼制合一”的司法思惟的根基形成。固然在周朝时就已经提出了“敬天保民,明德慎刑”的法制思惟,但受限于其时掉队的生产力和迷信思惟,立法者基本无法定位好德和礼的关系,造成了法制思惟的不健全。
而春秋决狱之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制扶植有了规范的模板。固然会跟着时代的转变而进行调整,但总体上都积极贯彻着“德主刑辅,礼制合一”的思惟观点。所以,春秋决狱不光是汉朝司法儒家化的标记,也是整个中国古代司法儒家化的标记性事件之一。
然则,春秋决狱也有好多的毛病。好比,因为大师对《春秋》的懂得分歧,所以在统一个案子上往往会显现分歧的见解,并是以而发生猛烈的计较,对案件的审理极其晦气,甚至会显现舆论摆布案件审判的情形。
此外,因为中国古代的教育普及率很低,所以对《春秋》的最终注释权往往把握在处所豪势之家手中。而处所豪势之家为了本身的好处往往会选择对本身有利的注释,并经由勾通本地处所长官的手段,摆布司法,造成司法不公,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但不管怎么说,春秋决狱始终是中国古代司法儒家化的标记性事件之一。不光鞭策了中国古代司法的成长,也鞭策了儒家思惟对华夏民族的渗透,对于中华民族传统思惟的形成起到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汉书》
《后汉书》
《春秋决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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