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认知网 www.lishirenzhi.com)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摘要:王安石变法简介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法令颁行不足一年,围绕变法,拥护与反对两派就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及斗争,史称“新旧党争”。 御史中丞吕诲控诉王安石变法十大过失,神宗贬为地方官,王安石...
王安石变法简介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法令颁行不足一年,围绕变法,拥护与反对两派就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及斗争,史称“新旧党争”。
御史中丞吕诲控诉王安石变法十大过失,神宗贬为地方官,王安石举荐吕公著代替其职。韩琦上疏规劝神宗停止青苗法,在反对派的巨大压力下,神宗打算同意,执政曾公亮、陈升之等乘机附和,王安石虽多方辩驳,神宗仍然认为应听取各方面的建议。随后,王安石称病在家,继而请求辞官归隐。韩绛等规劝,神宗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陈数朝廷内外诸官互相依附勾结的情况,进言神宗要不畏流俗,心怀天下。
熙宁四年(1071年),开封百姓为逃避保甲,出现自断手腕现象,知府韩维报告朝廷,王安石认为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争议纷纷,百姓更容易受到蛊惑。神宗则认为应听取百姓之言。
熙宁七年(1074年)春,天大旱,久不雨,朝内外守旧势力以“天变”为借口,又一次掀起对变法的围攻;免役钱激起群情汹汹、民心不稳,神宗忧形于色,寝食不安。安上门监郑侠绘东北《流民图》以告急文件特进。神宗反复观图,竟夕不眠,认为“天变”不是小事,是因人事不修所致。[26] 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随着改革深入,变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发生动摇。同年四月,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亲高太后亦向仁宗哭诉“王安石乱天下”。宋仁宗对变法产生怀疑,罢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职务,使变法遭受重挫。
熙宁八年(1075年年),王安石再次拜相,但已经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变法派内部分裂、宋神宗的动摇,变法很难继续推行下去。
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长子王雱病故,王安石辞去宰相,www.lishirenzhi.com从此隐居江宁,法令亦陆续被废止。
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宰相,新法几乎全被废掉,史称“元祐更化”。元祐元年(1086年),王安石病逝于钟山。
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导下,致力于恢复祖宗旧制,前后历时九年,支持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丰党人”,反对变法者被称之为“元祐党人”。宋哲宗亲政后,重新起用变法派,但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更加激烈,新法已成为各派系倾轧的工具。从此宋朝进入了党争的泥沼,不可自拔。
由于深得宋神宗赏识,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进行变法。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并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
在改革中,他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虽然强调了国家政权在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搞过多的专利征榷,提出和坚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张和做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
与此同时,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改革军事制度,以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强化对广大农村的控制;为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对科举、学校教育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变法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两宫太后、皇亲国戚和保守派士大夫结合起来,共同反对变法。因此,王安石在熙宁七年(1074年)第一次罢相。次年复拜相。王安石复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继续推行下去,于熙宁九年 (1076 年)第二次辞去宰相职务,从此闲居江宁府。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此前的新法都被废除。王安石不久便郁然病逝。
王安石变法与新旧党争
北宋自范仲淹推行新政失败后,积贫积弱的情况依旧,为改变这种局面,另一次改革遂应运而生。这次变法的主持人为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家王安石。
王安石是庆历进士。他在仁宗嘉佑三年(1058年)曾献上《言事书》万余言,要求革新政治,但未被接纳。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以王安石为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副宰相),令其著手进行变法。次年,神宗又以王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使其进一步推行新政。王安石变法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施行,至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逝世之后渐止。新法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理财」: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2)「整军」:保甲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置将法;(3)「育材」:更定贡举法,太学三舍法。其目的在于富国强兵。
新政虽切中时弊,亟应行之,然朝中守旧大臣群起而攻之。其中不乏有影响力的人物,如司马光、欧阳修、苏轼等。在朝廷一片反对声中,王安石曾两度退职。最后一次是熙宁九年(1076年),罢相后他一直隐居于江宁,未再被起用。及至神宗死后,新政遂一一被废,王安石的变法乃以失败而告终。
自神宗熙宁二年实行变法起,围绕着新政,引发了一场新旧党争:新党支持新政,旧党反对新政。党争前后凡五十余年,对北宋的政治产生颇大影响。由于新、旧两党更迭执政,新政时行时废,国策摇摆不定,臣民无所适从。党争最初因为政见不同而起,后来变成党同伐异、排除异己的夺权之争,使朝纲不振,政风日坏。到了后期,权奸蔡京当政,打着新政之名,与宦官童贯等相互勾结、狼狈为奸;结果朝廷忠良尽去,国事不堪闻问,加速了北宋的覆亡。这种局面,实非王安石所能预料。
中国两千年来的历史表明,一切有关经济、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除了分裂割据时期,如商鞅变法,凡在中央集权王朝中叶所推行的,鲜有成功者。前如两汉之际的王莽新政,中如北宋中期的王安石变法,后如清代后期的康梁维新。其因无他,盖吏治败坏、病入膏肓之故也。
王安石变法
中国11世纪的改革 ***
庆历新政失败以后,宋朝严重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缓和,积贫积弱的局面仍
在向前发展,统治集团感到危机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
涨起来,终于掀起一次更大的变法活动。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临川(今江西抚州)人。其父王益做过几
任州县长吏,王安石在青少年时期随父亲到过许多地方,对宋朝的社会问题有一些感性
认识。庆历四年(1044年)进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
(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不仅使王安石深刻地认识到
宋朝社会普遍性的贫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认识到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由此王
安石进一步认识到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机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
于夷狄。因此,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
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
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
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他还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的理财思想。这封言事书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称赞,却没有从最高统治集团中得到
任何反应。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
人征询富国强兵和制胜辽与西夏之策,他们规劝神宗,在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
神宗从此不再倚靠这班元老重臣。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
的王安石入京,用为参知政事,要倚靠他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
致,生民咸被其泽。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
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
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
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从熙宁二年到熙宁九年(1076年)
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陆续实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
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
个方面。
一、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宋初以来,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军队的消费,在东南六路设置发运
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
发运司只照章办事,各路丰年物多价贱时不敢多办,歉年物少价贵时却又必须办足。
物货运到京城后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价抛售,朝廷所需却又要另去搜括。这些做法给富
商大贾操纵物价,控制市场,囤积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
湖六路均输法规定:总管东南六路赋入的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六路每年
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额以及库存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
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这项新法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
既保证朝廷所需物资的供给,又减少 *** 的财政支出和人民的负担。
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主要内容是在京城设市易务(后
改为市易司),以100万贯作本,负责平价收购商人滞售的货物,赊货给商贩贩卖,也
向商贩发放贷款。商贩赊货物及借款,需以财产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
市易法最初实行于京师,后来又推行到其他较重要的商业城市。
免行法。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开封各行商铺原来承担供应官
府所需物品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官,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
己」。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向市易务(司)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
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设置市司负责
估定物价。
二、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
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行青苗法。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当地
百姓缺少粮、钱时,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
「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
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
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 *** 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2C10,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
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
「青苗息钱」的收入。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募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
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
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
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
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务简繁,自定数额,
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2C10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荒年不征收役
钱时雇役之用。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
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和《式》颁行。此法分
「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
「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
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 *** 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农田水利利害条约》。条约奖
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
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
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
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
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三、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
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
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
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
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保甲法。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
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
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
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
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除以上几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变法派还实行了改革科举制、整顿学校等措施。王
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15
年。在这15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为
变法派自己改变了初衷,有的是因执行新法出现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预期效
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阶级的下层和自耕农民从事
生产的条件获得一些保证。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好处则很有限。虽然如此,王安石的
变法总归多少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稳定了北宋的统治。封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
当时朝廷内外的仓库所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
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因此,在
每一项新法的推行过程当中,遂无例外地都遭受到他们的阻挠和反对。到宋神宗逝世之
后,哲宗继位,向太后垂帘听政,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掌握了政权,此前的新法便在
元佑初期全被废罢。
特别申明:本文内容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devmax@126.com),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