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锭

重量不等,因以“两”为主要重量单位,故又称银两。银两逐渐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元宝银锭大小不等,大元宝一锭有重至50两者,也有重20两的。由此形成银两制度。各地使用不同成色名目的银两,相互兑换均有一定的折算比率。银两有实银和虚银之分。...战争后,外国洋银(见银元)大量流入和自铸银元流行,并没有根本改变或取代银两制度的地位。1933年宣布废两改元后,银两不再使用。

制钱

制钱,中国明清两代官炉铸造的铜钱。因其形式、文字、重量、成色均有定制,故称。秦统一中国,推行重十二铢的方孔半两钱,历代钱币都是圆形方孔,形制不变,明洪武元年颁布洪武通宝钱制,此后流通的钱币有制钱与旧钱两种。旧钱指前代流传下来的古钱,制钱指本朝依定制铸造的新钱,又称今钱;在和本朝伪钱(私铸)相比时,又称官钱。制钱计算采十进位制,以文为单位,千文为一串,或称一贯、一吊;后为铜元所替代。

缙绅

政治方面,缙绅的法律地位高于常人,司法部门无权擅自拘审官员。缙绅犯公罪可以收赎;犯私罪也得以解职、调离或降等抵罪。此外,缙绅还享有徭役优免权。多数缙绅往往凭借威势,横行乡里,制钱凌虐欺压百姓,居家的缙绅地主甚至可以决定地方官员的去留。缙绅还大肆兼并、侵占他人土地,接纳投献投靠,收受他人诡寄田粮、差役、包揽拖欠税赋。权势在手、待遇优厚、土地极多的缙绅地主,无不过着极为豪华的生活。

粮长制

粮长制,中国明代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行粮长制的目的,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以保证税收。明初,还具有基层政治首领的职能,职权为率同里长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图册及黄册制度、劝导农民耕种生产、检举逃避税粮人户、呈报灾荒和蠲免事宜、揭发不法官吏和地方顽民等。后粮长职权仅限于税粮的征解。④粮长职能和性质发生变化。一条鞭法推行后,粮长制已名存实亡。

旗地

旗地,中国清代八旗成员所占有的田地。各地驻防八旗也进行圈地。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通常称为一般旗地。清初圈占并免除田赋的旗地又叫老圈地。此后,畿辅、奉天和吉林的旗地大半都典卖与民人。咸丰二年清...允许关内旗地卖与汉民。光绪三十一年规定,汉民不仅可以典买关内旗地,还可以典买关外旗地。民国初年,关内外的皇庄、王庄相继丈放或自行变卖,奉天实行田赋划一,至此旗地制度结束。

更名田

虽然诏谕中宣布更名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但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有的百姓得到更名田,是要向封建国家纳价的。清朝...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但是,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

放荒

放荒,放火烧山野的草木。

江南三织造

江南三织造,中国清代在江宁、苏州和杭州三处设立的、专办宫廷御用和官用各类纺织品的织造局。管理各地织造衙门政务的内务府官员,亦通称织造。清顺治二年恢复江宁织造局;杭州局和苏州局均于四年重建。清代江南织造通常分为两部分。由于清廷长期大量搜刮缎匹,已使内务府和户部两处的缎匹库存达饱和状态,光绪三十年,清...裁撤江宁织造局,这标志着清代官手工业的衰落。苏州、杭州两织造局则随着清亡而终结。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对以后新生人丁不征钱粮;而丁银并不按丁计算,丁多人户也只交纳一丁钱粮。所以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办法施行后,又出现了新增人丁不征税,旧额人丁不减税的矛盾;而且,新增人丁很多,用谁来补充旧丁缺额,也很难做到苦乐平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际上为雍正朝实行摊丁入地奠定了基础,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徭役向赋税转化的重要标志。

摊丁入地

又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通称“地丁”,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这即为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随后各省纷纷题请,要求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康熙末年,四川实行摊丁入地。五年,河南、甘肃、江西实行摊丁入地。七年,湖南、湖北实行摊丁入地。至此,全国绝大多数省、府都实行了摊丁入地的赋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