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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偕在艋舺祖师庙旁草店尾街租屋传教施诊施药,而引起严重民教冲突,经外交交涉而结案,其经过有「教务教案档」(卷三)可稽,以下分段简述其经过。为对比方便,我将日期换算,以公元年阳历示之,并请和马偕日记的记载对比一八七七年九月七日,教民陈永顺向郑笔租得祖师庙旁草店尾街面街的一店房。此项由教民租屋供马偕传道的消息,立即引起艋舺绅民注意。

马偕在艋舺祖师庙旁草店尾街租屋传教施诊施药,而引起严重民教冲突,经外交交涉而结案,其经过有「教务教案档」(卷三)可稽,以下分段简述其经过。为对比方便,我将日期换算,以公元年阳历示之(中国历日以括弧示之),并请和马偕日记的记载对比(见《教会史话》 546 ) 一八七七年九月七日(光绪三年八月初),教民陈永顺向郑笔(即郑士笔)租得祖师庙旁草店尾街面街的一店房。双方议定,租金年四十四元,租期二年,先收定金二十元,于两个月后,出郑笔将房屋整修并将屋顶升高,再将两年租金全部付清。并注明地基主(林合即林瑞茂)如有异议,亦由屋主(郑笔)负责解决。此项由教民租屋供马偕传道的消息,立即引起艋舺绅民注意。 九月九日( 8 月 3 日)马偕在新租之屋传教施诊施药,白日尚平静无事,傍晚便有民众多人,拥集于此屋之前,警告马偕(档案作偕教士)决不许他在艋舺设立教堂,如马偕坚持不移,必将该屋拆毁,并将他逐出艋舺。当晚马偕急报英国沪尾领事馆。 九月十日( 8 月 4 日)晨署副领事司格达( B. C. George Scott )赶抵艋舺了解该详情后,十一日( 8 月 5 日)赴见台北府署府知向焘,同焘一面飞函淡水厅通知陈星聚来艋舺处理,一面请司格达劝马偕暂缓在艋舺开堂设教。 九月十二日( 8 月 6 日)陈星聚自竹堑启程,十三日( 8 月 7 日)赶抵艋舺,即谕饬民间严禁滋事,并力行疏导劝说。艋舺绅商士民纷纷上禀,反对教民陈永顺将租得房屋供教士设立教堂,而房主地主亦均称不愿出租欲留自用。三邑公禀称:「该草店尾街正为将来应试文武童生寓所之地 …… 若一经开考士子聚集难保无滋生事端,贻累街众,又闻洋人欲将该店加高修理,左右邻舍皆以有碍方向为惧,以此众口嚣嚣,难以言喻 …… 」。档案收有陈星聚致司格达照会,司格达驳复函,再照会、再函 …‥ 多件,我不拟一一引述。先是陈星聚列陈绅民反对的理由,申明严加谕禁不准恃众生事,但也表示「租地赁屋两造均是华民究与教士尚无交涉 …… 祈传知教士谕令教民各遵和约而杜争端 …… 」。司格达自不能同意,而一一辩驳。认为屋主地主表示悔约或反对,不过为地方反教绅民所迫。又说欲留该地为考寓试馆,何不先议于教民 未租之先,而必欲争于教民立约承租开设教堂之后?此中有意阻挠,设词抵塞,暗藏阻教之形,不言而喻。至于居民方向有碍一层,则表示偕教士禀告教堂并不加高于众屋之上。陈星聚再三开导无效,乃希望司格达能劝马偕另行择地租屋,却无法在艋舺找出一屋供用。陈云:「艋舺地小民稠,只此方隅之地,营地兵房之外,余尽郊铺民居,各住眷属,因此租赁为难」:马偕和司格达自不同意,仍坚持教民陈永顺之租屋为有效,必使用该屋传教。 同年十二月九日( 11 月初 5 ),马偕就在该屋再行开始传教了。(结果如何,见续话) 以上内容由(历史认知网)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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