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认知网 www.lishirenzhi.com)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摘要: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真实的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References: USSR's policy to China 1940——55 ROC's border treaties China's border treaties ...
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真实的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References:
USSR's policy to China 1940——55
ROC's border treaties
China's border treaties
Note: As today, CCP rejected to open
its USSR——PRC allied treaty to Chinese people。
根据英文版翻译:
1945年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签字人:王世杰(外长), 斯大林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前
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 *** 对蒙古的驻
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
*** 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 *** 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 *** ,中国 ***
1950年10月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
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 *** 同
意 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
的公平性。公民表决的先决条件是1911年被苏联用武力驱逐出
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迁回原地,参与投票。中国 *** 认为,公
民表决是决定自治,不是决定独立。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
续进行谈判。
4。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
*** 恢复原苏殖民地大连 *** ;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威的 *** ,
苏联同意在50内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威所有武装力量。
5。中国 *** 将在1995恢复对海参威的 *** ,并开放海参威为自
由港,对苏联免税。
6。双方同意就海参威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7。苏联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
是中国 *** 。
8。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 *** ,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
苏联开放。
9。中国 *** 将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10。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群岛的 *** 要求,但原意同中国 ***
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11。中苏两国一致同意江面 *** 中苏各二分之一。
12。本条约需要中国国民代表大会同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
中苏最高领导人签字才能生效。
参考:
中苏友好同盟协议:(1949)(英文版非正式译文)
签字人: *** , 斯大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条件承认外蒙古独立,取消国民 *** 关于
外蒙的不平等条约。并愿意根据联合国民族居住权原则,把南
京 *** 用武力霸占的外蒙领土还给外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海参威(包括海参威所辖之郊区)是苏联
固有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苏联领土。中
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苏联 *** ;“新疆北郊”是
苏联领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1945年以来南京 *** 所有索土要求。承
认清朝 *** 1850年以来所有领土条约。
4。乌苏里江江域靠苏方三分之二属于苏联 *** ,靠中方三分之
一属于中国 *** 。
5。苏联 *** 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土的声明。
6。双方同盟一致反对 *** 民党,及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
7。承认清 *** 关于大连的协议,承认苏联在大连旅顺的特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苏联在新疆、东北、内蒙驻军,兄弟互
助关系。
中正和 *** 与苏联签定的两份《中苏条约》之比较[转自苹果论坛]
提 要:
本贴发出两份不同的《中苏条约》原文,比较请读者自己完成,
请注意其中关于蒙古、中长铁路、对日和约问题的细微末节。
注:本系列资料来自沈志华教授所编《朝鲜战争:俄罗斯国家解密档案》、
所着《 *** 、斯大林与朝鲜战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 *** 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 *** 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 *** 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 *** 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 *** 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三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 *** 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 *** 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莫洛托夫 (签字)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1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 *** 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 *** 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 *** 即国民 *** 。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 *** 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 *** 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 *** 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 *** 外交部王部长世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 *** 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 *** 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 *** 即国民 *** 。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 *** 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 *** 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 *** 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 *** 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 *** 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 *** 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 *** 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述∶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 *** 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 *** 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 *** 对中华民国 *** 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 *** 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 *** 外交部王部长世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名称∶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 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1、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 *** 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 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定 (见附件) 。
第三条 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于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 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 *** 委托苏联 *** 办理之。苏联 *** 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 *** 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 *** ,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
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 *** 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 苏联 *** 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
第七条 苏联 *** 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他设备。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后,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为中国 *** 所有。
第九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 *** 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 (签字)
特别申明:本文内容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devmax@126.com),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