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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29年7月10日,张学良在国民...的支持下强行以武力接管中东铁路,并逮捕和驱逐大批苏联侨民,挑起中东路事件。以后中国理事长及苏联副理事长,须根据奉、俄协定第一条第六项,会同办理.事务。中国、苏联境内之商业机关,因东路冲突而停业者,亦即恢复。

《伯力协定》又称《伯力会议记录》、《伯力会议议定书》或《伯力条约》,是中国军阀张学良和苏联 ... 于1929年12月22日签订于苏联哈巴罗夫斯克(中国称:伯力)的一款议定书。该议定书的签订标志着中东路事件告一段落,但议定书本身从未能得到中国国民 ... 的正式承认。 1929年7月10日,张学良在国民 ... 的支持下强行以武力接管中东铁路,并逮捕和驱逐大批苏联侨民,挑起中东路事件。双方于7月20日开始爆发冲突。苏联方面随即组建特别远东军,任命瓦西里·布留赫尔为司令,入侵中国东北,先后占领满洲里、扎兰诺尔、海拉尔、同江等地,进逼齐齐哈尔、哈尔滨。 在此情况之下,张学良被迫接受苏联方面提出的要求,在双城子进行谈判,12月3日,双方签订停战书,苏联收复中东铁路的相应权利,中东铁路理事长吕荣寰 ... 。12月6日,东北政委会承认《停战议定书》,并派蔡运升为正式会议代表,前往哈巴罗夫斯克与苏方正式谈判。 12月16日,双方谈判开始,12月22日达成一致,蔡运升和苏联代表西曼诺夫斯基签字认可,内容为: 中东铁路恢复冲突前之原状,7月10日以后理事会及路局的任免命令概为无效。 所有被捕的苏联侨民和中方官兵一律立即释放; 7月10日以后中东铁路理事会及路局所发命令如不得追认,一概无效,被解雇的苏方职员立即复职; 中方解除在东北避难的白俄军事人员武装,并驱逐其首领; 恢复双方的领馆和商务机构。 双方并议定,就如何履行协定的问题,1930年1月25日在莫斯科举行中苏双方会议,双方立即停止军事行动。 此后苏联开始撤兵,但是保留了对黑瞎子岛等边界岛屿的占领。 议定书签订之后,未能得到国民 ... 的认可。国民 ... 仅称其为伯力会议记录,并发表宣言表示:“(该约)显系超越国民 ... 训令之范围而为中国代表无权讨论者”。后在张学良的一再请求之下,方于1930年5月9日派莫德惠前往莫斯科谈判正式条约。 双方谈判迁延日久,无法达成一致。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此后双方会谈重点移往恢复邦交方面,中东铁路问题不了了之。 《伯力会议议定书》内容全文为: 下列签署人经各本国 ... 正式授权,同意以下各项: 一、苏联 ... 所提之先决条件第一项,双方认为与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苏联代理外长立脱维诺夫之电报,及十二月三日在双城于签订之记录相符,并系按照中俄、奉俄协定恢复冲突以前之状态。所有双方合办东路时之争议问题,均应于最近之中、苏会议解决之。根据以上所述,即应实行以下各办法; (甲)按照已往协定,恢复理事会之任务,苏联理事即行复职。以后中国理事长及苏联副理事长,须根据奉、俄协定第一条第六项,会同办理.事务。 (乙)恢复原有各处苏联及中国处长之分配,并恢复苏联正、副处长之职权。如苏联提出另换苏联正、副处长时,行须即予同意。 (丙)七月十日以后,理事会及路局所发命令,如不得合法之理事会及路局之分别同意追认,认为无效。 二、所有苏联侨民,于一九二九年五月一日以后及因双方冲突而逮捕者,不得分类,均应一律立即释放,一九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因搜查哈尔滨苏联领馆所逮捕之苏联侨民,亦均在内。苏联 ... 亦即将所有与冲突有关逮捕之华人及中国俘虏官兵,一律释放。 三,(甲)一九二九年七月十日起,所有免职或 ... 职之东路苏联职工,应准其有权立即回复原职,并向东路领取应得之款项。 (乙)如有上项职工,不愿恢复原职者,应即付给应领之薪工及恤金等款。 (丙)将来遇有缺出,应由合法之理事会及路局分别任补,所有冲突以来任用之前俄人民,而非苏联籍者,均立即免职。1 即李维诺夫。 四、中国官宪对于白党队伍,即解除其武装,并将其首领及煽惑之人,驱逐东省境域以外。 五、中、苏国交全部恢复问题,于中、苏会议前作为悬案,双方认为可能并必要先行恢复苏联在东三省之领馆,及中国在苏联远东各省之领馆。因苏联 ... 于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有以下声明:“因中国官宪之一切举动,证明不愿并不尊重国际法规及惯例,所以苏联 ... 以后认为,对于中国驻莫斯科代表及各处领馆之待遇,亦不受国际法规之拘束,并不承认国际法赋予该代表及领事等之治外法权。”现因双方愿按照国际法及惯例之原则恢复领馆,奉天省 ... 声明于其管辖区域内,保障苏联领馆之不可侵犯权并一切国际法及惯例所赋予之特别权利,自然不以强力破坏此种不可侵犯权及特别权利。苏联 ... 撤销其五月三十一日冲突以后对于中国领馆之特别待遇办法,并予按照本条第一节规定,所恢复驻苏联远东境内之中国领馆,以国际法及惯例所赋予之不可侵犯权及一切权利。 六、于恢复领馆时,对于苏联冲突前在东三省境内之营业机关,亦予恢复。中国、苏联境内之商业机关,因东路冲突而停业者,亦即恢复。中、苏通商之全部问题,应由中、苏会议解决之。 七、关于切实保障协定之履行及双方利益问题,应由中、苏会议解决之。 八、中、苏会议定一九三O年一月二十五日在莫斯科举行。 九、立即恢复中、苏国境之和平状态,双方随即撤兵。 十、本纪录自签字日起即发生效力。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订于伯力 中华民国代表蔡运升 以上内容由(历史认知网)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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