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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省由此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在关内地区,仍实行省制,而省的管理体系有较大变化。道清初为肃清南明势力,曾确立一省一督制。直隶、四川、甘肃三省无巡抚,由总督兼巡抚事;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无总督,由巡抚兼总督职责,成为定制。故以省级长官而言,有督(制台)抚(抚台)、布(藩台)、按(臬台)四员。各省行政机关初无统一制度。
省制(汉语拼音:shengzhi;英语:provincial system),中国在元以后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制度。中国古代王宫禁地称“省”,即省中。魏晋时期,于中央设中书、尚书、门下三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辅助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省始成为官署名。北齐至隋唐时,地方有事,常于地方设行台省,“台”指中央尚书省,代表中央处理事务。金熙宗[完颜亶]]于天会十五年(1137),在刘豫伪齐故地置行台省。以后,地方遇有重大事务,中央常遣尚书省官员坐镇地方便宜行事,称“行尚书省事”。不过金代的行尚书省,仍是中央在地方的临时派出机构。
元承金制,元世祖忽必烈以中书省 ... 全国政务,改地方行尚书省为行中书省。中统、至元年间,先后设有陕西四川、河东等行省,仍为朝廷的派出机构。随着疆域开拓和政局稳定,至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除京畿、山西、山东及内蒙古一带隶于中书省和 ... 直属宣政院外,在全国共设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征东等十一行中书省。行省成为固定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但另一方面仍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行省与中书省“互为表里”。行省设平章政事,总揽一省 ... 、民政、财政、漕运诸大权。又设右丞、左丞、参知政事、郎中、员外郎等官,分管诸事。行省直属机构有检校所、照磨所、架阁库、理问所、都镇抚司等。行省由此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
明初,仍沿袭元制,在地方设行中书省。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行中书省的权力太重,为加强中央集权,首先削弱地方权力。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先后设置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乐二年罢)等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以首都所在应天等府直隶六部(后通称南直隶、南京)。此后,增置交趾、贵州、云南三承宣布政使司。永乐十八年(1420),因以北平为首都(京师),革北平布政使司,所辖区域直隶六部(通称北直隶、京师),改原直隶为南京(南直隶)。宣德二年(1427)十一月,革交趾布政使司。自此至明末,全国共设置京师、南京和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见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每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管理一省钱谷、刑名和军政,因都指挥使官衙较高,合称为都、布、按三司。元代由行省总揽一切政务,至此改变为由三司分理,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
清朝建立后,在东北地区和新疆、 ... 、青海、内外蒙古(见内蒙古六盟、外蒙古)等地区,派遣将军、都统、大臣管辖。在关内地区,仍实行省制,而省的管理体系有较大变化。顺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隶为直隶省,二年,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时共为十五省:直隶省〔初治真定府,康熙八年(1669)移治保定府〕、江南省(治江宁府)、山西省(治太原府)、山东省(治济南府)、河南省(治开封府)、陕西省(治西安府)、江西省(治南昌府)、浙江省(治杭州府)、福建省(治福州府)、湖广省(治武昌府)、广东省(治广州府)、广西省(治桂林府)、四川省(治成都府)、云南省(治云南府)、贵州省(治贵阳府)。康熙六年(1667)分江南省为江苏(治苏州府)、安徽〔初寄治江宁府,乾隆二十五年(1760)治安庆府〕两省,分湖广省为湖北(治武昌府)、湖南(治长沙府)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治西安府)、甘肃〔初治临洮府,乾隆三年(1665)移治兰州府〕两省,全国共设十八省,也称内地十八省。自康熙历雍、乾、嘉、道、咸、同六朝二百余年未变。光绪时(1875~1908),先后在边疆地区置省:新疆(光绪十年建,治迪化府)、台湾省(光绪十二年建,治台湾省府,1895年台湾省被日本侵占,1945年归还中国)、奉天(光绪三十三年建,治奉天府)、吉林(光绪三十三年建,治吉林府)、黑龙江(光绪三十三年建,治齐齐哈尔府),全国共设二十三省。
明初实行一省三司分权制,虽然解决了地方权力过于集中的矛盾,但随之也产生了新的弊端,即三司鼎立、互不统摄,极不利于应对地方上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所以自宣德以后,或边防有警,或因地方不靖,又陆续在全国各地派出备有中央部(六部)、院(都察院)一、二品大员职衔的总督、巡抚,处理地方事务。宣德初有陕西、南畿浙西、辽东、宣大等巡抚,正统年间开始置有云南总督、贵州总督。景泰以后,地方多事,逐渐普遍设立,成为常制。嘉靖以后,内乱外患不断,全国普遍设立节制都、布、按三司的总督和巡抚。总督主要署理军务,故多置在边地,比较固定的有:蓟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两广四总督。巡抚主理民政,兼理军务,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如福建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陕西有陕西、宁夏、延绥、甘肃四巡抚。但明一代总督、巡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均系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察院都(副、佥)御史衔,总督、巡抚与三司之间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重大地方事务三司听其节制,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辖。
道清初为肃清南明势力,曾确立一省一督制。以后经康熙、雍正年间不断增减调整,至乾隆中叶以后,全国确定为8总督(直隶、两江、陕甘、四川、闽浙、湖广、两广、云南),15巡抚(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直隶、四川、甘肃三省无巡抚,由总督兼巡抚事;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无总督,由巡抚兼总督职责,成为定制。总督掌管辖区内文武、军民, ... 戎政,保卫边疆。巡抚总管一省地方行政事务,职权略逊于总督。总督、巡抚在所督所抚地区内集军务、察吏、治民大权于一身,遂成为最高级的封疆大吏。
总督、巡抚以下,每省的行政机构为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设布政使一人(江苏省分别设江宁布政使和苏州布政使),一般称“藩司”或“藩台”,地位低于巡抚,掌一省行政,司全省财赋之出纳。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一般称“臬司”或“臬台”,地位略低于布政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重大案件与布政使会议办理,兼管全省驿务。故以省级长官而言,有督(制台)抚(抚台)、布(藩台)、按(臬台)四员。布政使司衙门下设经历司、照磨司及理问所等办事机构。按察使司衙门下设经历司、照磨所与司狱司等办事机构。藩、臬两司的辅佐官称道员,除分管地方外,也有通管全省漕粮、盐法、河道等专职道员,各省设置不一。此外,又在各省设立学政,为管理一省教育事业的最高长官,地位略低于巡抚。清末,裁学政,改设提学司;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专管地方司法行政;在一些省份置交涉使司,办理公众交涉事务;增设巡警道、劝业道,分别统管全省警巡事务和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驿传事务。
民国初沿袭清制,设直隶(1928年6月28日改称河北)、奉天(1929年2月5日改称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台湾省(日占,1945年10月25日收复)23省。1928年9、10月新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1939年1月1日成立省 ... )、宁夏6省,增至29省。1945年8月31日析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为辽东、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兴安、嫩江9省,复增至35省。
各省行政机关初无统一制度。1913年1月8日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后,始统称为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由大总统任命, ... 全省政务;置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司。1914年5月23日依《省官制》,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由大总统任命巡按使一人,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及巡防、警备队等,并受 ... 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设政务厅,置厅长一人,由巡按使荐请内政部转呈大总统简任(须回避本籍),辅佐巡按使掌理全省事务;厅内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4科,分掌政务。1916年7月6日改巡按使为 ... 。1917年9月6日公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和《实业厅暂行条例》,裁 ... 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二科,设财政、教育、实业三厅和警备处;各厅、处置厅、处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 ... 厅、处事务。1921年6月23日公布《省参事会条例》,设参事会,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会长由 ... 兼任,省参事员由 ... 就所属各厅、处长和本省人士中分别委任、聘任三人,其余由省议会选任。
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 ... 颁布《省 ... 组织法》。规定“省 ... 于中国 ... 指导、监察之下,受国民 ... 之命令,处理全省事务。”成为此后国民 ... 省组织法的基础。该法废此前省行政机关独任制,采用合议制。设省府 ... 数人,由 ... 互选省主席。设秘书处和 ... 、民政、财政、建设、商务、教育、农工7厅,厅长由省府 ... 兼任。南京国民 ... 成立后,依1931年3月23日第六次修正公布的《省 ... 组织法》称省 ... ,“依国民 ... 建国大纲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设 ... 7~9人,由中央简任,组成省 ... ... 会。设主席一人,由国民 ... 从省 ... ... 中任命,代表省 ... 执行省 ... ... 会议决案等职权,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省 ... ... 互推一人暂行代理。又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厅(必要时得增设实业厅及其他专管机关),各厅受行政院各相关部委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简任,承省 ... 主席之命综理处务。各厅设厅长一人,由行政院从省 ... ... 中选择,并提请国民 ... 任命,综理各该厅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1936年10月24日依行政院公布的《省 ... 合署办公暂行规程》,实行秘书处、各厅及保安处一律并入省 ... 公署内合署办公制度,省主席总揽省务。1939年7月22日依行政院公布的《战区各省省 ... 设置行署订例》,秉承省 ... 之命,在所辖区域内代行省 ... 职权。行署设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 ... ... 中提请国民 ... 简任,综理行署事务。1945年9月21日公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台湾省省暂设行政长官公署,由行政长官依据法令综理台湾省全省政务。1947年4月,台湾省省亦实施《省 ... 组织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也实行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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